时间:2022-12-30 02:19:31来源:法律常识
Z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王间律师为其积极辩护,重罪变轻罪,最终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罚
2010年,A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处于亏损停产状态。2010年10月A公司为融资经H某认识操盘手S某、W某等人,二人建议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某以A公司的名义设立办事处帮公司融资,具体操作由二人负责,所融资金A公司分成56%,操盘手44%。后B某以A公司的名义设立办事处,S某、W某招聘Z某、C某等人作为业务员,由业务员在各小区进行集资宣传、派发宣传资料,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客户”。确认客户投资意向后便由S某、W某带领至A公司厂区进行参观,虚假宣传公司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产品利润、公司的前景以及公司扩大规模后的高额利润,取得客户信任后带至办事处签订A公司与客户的《借款合同》,并将所得利益按比例分别打至A公司、S某、W某的账户。
后A公司继续利用相同模式于2010年11月、12月在X市、B市设立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拆东墙补西墙。2010年10月份至2012年5月底,B某、Z某、与操盘手S某、W某等人在三地向群众非法募集资金合同金额共计107,457,032元,其中已经向客户退单合同金额25,016,880元,A公司实际共向群众非法募集资金69,409,207元。
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Z某提起公诉。
王间律师于侦查阶段接受Z某家属委托后,便立即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联系,掌握案件第一手信息。并及时去看守所会见Z某,详细了解案情过程。经过充分沟通,确定Z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量刑事实均存在异议。
在审查起诉阶段,王间律师和团队成员根据从检察院所调取的全部案卷材料,仔细研究,对起诉书上的涉案金额、犯罪经过进行细致、全面的阅读,从中寻找辩点。
在审判阶段,就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经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经过阅卷及调查,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所有证据逐一进行分析论证,检索有利于Z某的信息。
经过团队成员大量准备工作和研判,最终确定的辩护意见为:
1、Z某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集资系为企业所需,并无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
2、Z某不具有集资诈骗的行为;
3、Z某系从犯;
4、Z某涉案金额鉴定错误,理应减少。
Z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对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核实,并从卷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中寻找对应点,从款项收取、用途、去向进行一一核实,对与当事人有关的金额进行核查,并就形成的辩护意见积极与检察院、法院沟通。
最终,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对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予认定,认定Z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成立从犯、坦白,减少认定Z某涉案金额,最终对Z某重罪变轻罪,从轻处罚,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王间律师,中共党员,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所研究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涉外人才库成员。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专业的实践操作经验。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刑事侦查、辩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