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3:34:03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昆山“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进行通报,支持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江苏检察机关对此案进行了以案释法,回应社会关切,传递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强烈信号,使这一正当防卫典型案例成为人民群众最好的法治教科书,成为全民的法治公开课。
2018年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12月19日,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该案入选其中。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就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向公众进行了解读。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