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3:31:56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社会,大众传媒肩负着舆论监督的重要任务,个人微博、微信等互联网空间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平台,但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网络名誉权侵权就是其中问题之一。
网络名誉侵权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侵犯他人名誉,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行为。与传统名誉侵权不同,网络名誉侵权以网络为公开传播途径,呈现出操作简单、传播迅速、维权难度大、损害后果严重等特殊性。但在成立要件上与普通名誉侵权并无区别,目前,仍需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作为认定网络名誉侵权成立的依据,即主要满足存在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发生侵权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四个要件。
01.发布《律师声明》
这是我们常见的明星团队的维权方式之一,律师声明的主要目的无非是向大众澄清事实,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对侵权人提出警告。
02.向网络服务平台投诉。
该途径的主要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是对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避风港”规则的借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网络服务平台发送的通知,须满足规定的通知形式要求。
03.向法院起诉
在管辖法院上。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拓展了受诉管辖法院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在被告的列举上。网络侵权最大的困难在于网络端的匿名性,被侵权人几乎是不知道侵权人真实个人信息的,起诉时往往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导致立案困难。实践中很大一部分被侵权人是通过先起诉网络服务平台,获得侵权人的真实个人信息后,再起诉直接侵权人,可谓一波三折,维权路径极其坎坷。
在证据的搜集上。基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侵权人在收到警示信息后,很有可能会将相关文字、图片或视频予以删除。这就需要被侵权人及时取证,在侵权信息未被删除的情况下,对侵权信息进行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