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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30 05:38:04来源:法律常识

创业失败,想解散公司不成功,有人负债1亿,也有人终身被锁死,钱和自由你选哪个?


2022年3月17日晚,创始人王老师发一篇名为《卖了4套房,创业12年,如今负债1亿,无家可归》的文章刷屏了。

注:“股权道”向来不参与八卦,我们的文章只为学习他人值得学习的地方,不踩他人踩过的坑。


第二天,疑似前合伙人的李某发朋友圈,直指王老师曾用卑劣手段让自己从项目出去,背叛、屈辱,让她很长时间走不出来。

还说另有三位合伙人也被扫地出门,而另一位徐某被以众筹方式忽悠投资后正在打官司。

李某还提到了徐院、功权老师、开复老师、知名券商、京东、用友、BAT等名企名人。


第三天,自称王老师御用律师、金光闪闪清华毕业的精英律师回应。

第四天,李某二次回应。

两人的文学水平都很高。

第五天,创始人接受采访。


我查了法院判决书,发现一些背后的真相。

关于创业踩坑后负债1亿,与合伙人的纷争等问题,下次再做分析。

这篇文章主要分析徐某的故事,徐某签错股东协议被锁死,想解散公司也不成功,也许值得创业的朋友学习和反思。

注:与徐某相关的案例不是那位御用律师代理的,甲公司发生过一系列官司,请过多位不同的律师。


一、王老师的创业历程

王老师自己写,2009年卖第一套房开始创业。

法院判决书显示,之前用丙公司作为经营主体。


2016年卖第三套房拓展更多托育园,公司越做越好。

2016年新注册甲公司,也是后来拿来经营和融资的目标公司。


2017年拿到投资,一口气开到了十几家分园。

而李某提到的那位徐某,就是在2017年与甲公司合作的。


王老师说,2019年做成了全国最大的托育直营连锁品牌,近40家园,经营顺畅,从来不愁生源。

公司估值达5个多亿,前来合作的风投络绎不绝,接待了一批又一批。

王老师被各大卫视邀请担任育儿节目嘉宾,被权威机构聘为特邀专家全国巡讲,站在了世界儿科儿保大会上做专业演讲。


但是,后来疫情反反复复,一波又一波袭来。

自己不停地筹集资金往园区填坑,以各种形式找银行贷款,最后卖掉自住的房子继续投入。

赌完全部家产,负债累累,祸不单行。

员工罢工、离职、客户投诉,投资机构起诉,股权被冻结,微信零钱被锁定。

做出了那么多努力,最后还是一败涂地。


二、甲公司与徐某的合作

倒回2017年6月,甲公司和徐某共同投资的乙公司正式成立,股东是甲公司和徐某两个,其中甲公司持股51%,徐某持股49%。

乙公司由王老师担任执行董事,徐某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杜某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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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乙公司成立之前的2017年4月,徐某与甲公司签协议约定:

1. 甲公司出资21万元、持股51%,而徐某出资40万元、持股比例49%。

就是说,乙公司的两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出钱比例不同,两个股东是不等比例出资。

2. 协议书约定了财务管理、红利分配、品牌使用、印章证照管理、法定代表人等。


3. 协议约定了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2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1)不得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2)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与甲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3)不得发生任何筹划、资助、帮助任何相关业务。

(4)不得经营其他保育园或与保育园相关的业务。

徐某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无经济补偿,违反竞业禁止将受处罚,赔偿50万元,并没收获得的经济利益。


如因甲公司单方提前终止合作、甲公司上市或破产等导致徐某被迫退出合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作项目无法实际运营的,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


王老师接受采访时说,前三轮融资都没请律师,和投资人签了比较不利于自己的回购协议。

但和徐某的合作有严格的竞业限制、不等比例出资,没请律师都会起草这样的合同,这创始人很有水平哦。

这不是员工的那种竞业限制,徐某后来为了摆脱枷锁,打了近10场官司仍没解决。

关于员工的竞业限制,上一篇文章写过:寒武纪首席技术官放弃7亿多的股票离职的故事。


三、合作散伙后闹纷争

甲公司和徐某合作成立乙公司后,徐某做了其中一个园长。

但合作还没到一年,徐某就在2018年5月27日离职了,而2018年还是甲公司的高光时刻。


可是,徐某不只是员工,还是股东。

员工可以随便离职,但股东关系不是随便就可以结束的,而且徐某还有竞业限制在身。

有一句话说:合伙容易散伙难,他们为此打起了10多场官司。


1. 徐某要求查账

徐某说,发现乙公司给甲公司支付品牌费,但合作中并没有这样的约定。

徐某要求进行财务审计未果,在离职的第二个月、就是2018年6月起诉要求查账。

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要求,但他却没按法院的通知去查账。

王老师接受采访时说,徐某后来还被罚款了。


我作为股权律师,提醒各位创业者注意:

徐某和甲公司是按照不等比例出资的,这种情况下还要不要给品牌方支付品牌费?建议各位在签协议时考虑清楚,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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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某入职Y公司

2018年10月,离职5个月后徐某入职Y教培公司。

甲公司决定撤掉徐某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徐某不同意被撤,双方打起了多轮官司。


3. 徐某被撤职

王老师方去法院起诉,要求徐某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法定代表人。

因为甲公司在乙公司持股51%,而甲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只需要甲公司自己同意就能把徐某换掉。

所以,起诉获得法院的支持,法定代表人由徐某换成了王老师的丈夫马某。


4. 被撤职的徐某反击

在被起诉后,徐某也以乙公司的名义起诉,要求归还乙公司的全部证照原件,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卡、密钥、财务会计账等。

但是,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官司先行判决,法院说徐某已经不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乙公司起诉,所以败诉了。


注: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作用,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有多个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看哈。

5. 徐某被诉违反竞业限制赔50万

2019年,甲公司起诉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徐某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2万元的律师费。

这样的事,你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呢?

后面再详细分析。


6. 徐某为摆脱枷锁起诉解散公司

作为反制手段,徐某去法院起诉要求解散乙公司。

徐某说,公司不按时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不分红,发生大量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


但法院说:

关联交易、股东违法、股东权益受损或公司经营亏损等都不是解散公司的理由,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1)未达到股东持续两年以上长期冲突的条件。

(2)股权比例是49:51,可以做出决定,没有形成僵局。

(3)经营事务未因股东矛盾而陷于停滞,2018年营业收入比2017年大幅增长67%。

所以,法院在2019年11月判决,不支持解散乙公司。


乙公司不解散,合作协议不终止,徐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岂不是要终身受竞业限制?


四、竞业限制问题

前面的官司都发生在疫情之前,就是甲公司的高光时刻。

而竞业限制的问题,虽然在疫情发生之前的2019年起诉,但经历了一审二审后,到2021年3月才做出终审判决,而在2021年还有机构想投资甲公司。


4.1 关于股权回购

法院判决书显示,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双方曾就回购徐某的股权进行协商,回购价格已经谈好了,但因支付方式存在分歧而没能成交。

而王老师在2022年3月接受采访时说,徐某要求按三倍价格回购,王老师觉得价格不合理。


徐某投资40万,3倍价格就是120万。

这价格到底高不高?并没有绝对标准。

为了避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可以在签协议时约定好按什么标准回购。


甲公司从2017年开始获得融资,2019年正是高光时刻,从2017年到2019年估值有没有涨了3倍?

但是,到2020年遇到疫情后,形势可能就不一样了,现在濒临生死边缘。


当时支付条件没谈妥,是不是先付款后做股东变更?还是先做股东变更后付款?

徐某有没有后悔当初没有答应那样的条件呢?

自由重要还是钱重要?建议你想清楚哦。


4.2 关于竞业限制

(1)徐某是否应遵守竞业禁止约定?

法院说,虽然双方存在多场官司纠纷,但徐某和甲公司的合同关系没有解除,徐某就应遵守协议的竞业禁止约定。


(2)徐某入职Y公司是否违反协议?

甲公司从事的是早托业务。

徐某说,他在Y公司担任的是素质教育事业部运营经理一职。

在Y集团,早托与素质教育分属于不同业务。

早托业务由X公司负责,而X公司是独立法人,徐某入职的是Y公司,不是X公司。

而且,徐某已从Y公司离职。


但是,甲公司请的广州律师明显技高一筹。

A. 甲公司提供Y集团官网介绍,上面写有经营婴幼儿托育、保育业务,证明与甲公司属于同类业务,存在竞争关系。

B. 招聘网站上Y公司招聘早幼托中心主任、托班老师等职位,证明Y公司实际从事早托业务,与甲公司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法院说:

虽然Y公司的工商登记业务范围是针对青少儿的素质教育,但甲公司提交的招聘信息显示,Y公司实际从事早托业务,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所以,徐某入职的Y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徐某违反协议约定。


(3)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是否合理?

徐某说,徐某与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存在多场官司纠纷,如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将无法解散,与徐某的合作将无法终止,徐某就要一辈子套上枷锁,这不合理。


但法院说:

协议约定竞业禁止是有期限的,指向清晰明确,就是在:

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2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并非没有期限。


(4)是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

如果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才需要承担竞业限制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就算签了协议劳动者也不用受限制。


法院说:

虽然协议有关于徐某担任园长的约定,但除此之外,并没有一般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所以,这个协议是合作协议性质,不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就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对于非劳动合同的其他协议,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支付补偿金才需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协议怎么签就要怎么承担责任。


(5)徐某该赔多少钱?

甲公司要求徐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50万违约金,还有2万律师费。

法院说:

甲公司没能证明因徐某违约造成直接损失,而协议约定50万元违约金过高,有违公平原则。所以法院酌定按照协议约定的20%计算,就是10万元。

2万元的律师费,合同没约定,所以法院不支持。

一审诉讼费甲公司承担80%,徐某承担20%。

二审是徐某上诉的,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由徐某承担。


五、股权道点滴思考

虽然官司结束了,但徐某的事还没结束。

徐某和甲公司签的协议并没有解除,乙公司也没解散,甲公司走在生死边缘,但乙某依然要承担合同的责任。

徐某以后怎么办?还能从事这行业吗?

如果问题不解决,就这样被锁死一辈子?


我们之前还分析过,别的创始人为融资签协议也被锁死的案例。


还有上市公司签个保密协议,最后赔了7.5亿元。


提醒各位创业者,签协议请谨慎。

签协议就是定规则,协议签完后,如果协议各方不同意是没法改的。

打官司是用规则,请再高明的律师也改变不了已经定好的规则。

比如有些癌症是无药可治的,请再高明的医生也救不了,最好的办法是不要得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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