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6:36:4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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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因此,丈夫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当属无效,原配可以主张返还!
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原告的胜诉率很高,但是也有部分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被驳回的理由,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证据不足;第二个方面是双方有业务或资金往来或者支付过对价,不属于赠与性质;第三个方面是赠与的是现金而主张返还房产,并且法院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如果是赠与货币(包括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则返还货币。如果为购房、购车提供资金,而房、车登记在情人名下,则不能要求返还房、车,只能要求返还货币。如果是赠与箱包、手表等物,则返还物,在不能返还物的情况下,返还购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