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7:39:55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4月份,四川的吴先生通过网络获得季运达律师的联系方式,电话咨询加拿大移民合同纠纷事宜,初步交流后,吴先生来到北京与季运达律师面谈,并于当天签订了律师委托代理手续,委托季运达律师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全权处理其与移民中介公司的合同纠纷事宜。
主要案情:
2013年,吴先生经朋友介绍向北京某移民中介公司咨询办理加拿大投资移民,移民中介公司对吴先生的条件进行评估之后认为他符合加拿大曼尼托巴省商业移民申请资格,并承诺3年内可为吴先生全家办理取得加拿大移民签证。移民中介公司顾问人员的一再承诺使得吴先生对中介公司产生了信任,双方于2013年6月8日签订《加拿大投资移民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吴先生全权委托移民中介公司为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赴加拿大投资移民,移民中介公司为吴先生提供办理加拿大移民签证的全程服务直至吴先生获得商业移民签证,移民中介公司将尽其所能完成代理职责,包括按照使馆进程及时与吴先生进行沟通与联系,并约定了移民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范围。
合同签订后吴先生依约向移民中介公司支付了代理服务费,并按照移民中介公司的指示支付了加拿大律师费、房产评估费、翻译费、公证费、考察接待费、签证费等费用,总计30余万元。然而时至今日,已经6年之多,移民中介公司仍然没有为吴先生取得移民签证,吴先生多次向移民中介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均被移民中介公司以吴先生个人原因不再办理为由拒绝退款,吴先生无奈之下寻求律师帮助。
经过我们对吴先生移民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和获得的中介公司反馈信息分析,我们认为移民中介公司连加拿大移民申请的第一步初审阶段还未办理。
案件分析:
本案件,与我们遇到的绝大多数移民纠纷案件类似,客户与移民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客户非常不利,合同条款中很少对移民中介公司的约束,没有办理时间的具体约定,也没有移民中介公司违约责任的约定。面对移民类纠纷的普遍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移民政策、准备移民文案材料的状况等对案情进行分析。(以下为部分案件分析节选)
一、移民中介公司未按合同和宣传承诺为客户取得加拿大移民签证,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签订后移民中介公司除了让客户准备申请材料、进行商考之外,移民中介公司没有为客户提供任何实质性的移民申请服务,没有将办理进程和移民政策等及时与客户沟通,全程没有加拿大律师的参与,未能按照其宣传材料中承诺的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间为客户提供服务,导致客户未能取得移民签证,构成根本违约。
二、移民中介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利用信息不对称向客户作出虚假承诺,对客户构成欺诈。
加拿大曼省商业移民首先应通过政府移民部门的EOI打分系统被录取,才能向曼省政府递交申请材料。移民中介公司应对客户的EOI分数是否能被录取有充分的认知,并真实的告知客户,但是移民中介公司为了收取服务费、加拿大律师费等费用,而向客户作出虚假承诺,以达到让客户将全部费用交给移民中介公司由移民中介公司自由支配使用的目的。移民中介公司收取的加拿大律师费,没有加拿大律师与客户签订协议,也没有加拿大律师为客户提供过任何服务,在本案涉及的合同签订之时,移民中介公司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无法最终获得移民签证,只是利用客户对其的信任和对加拿大移民政策的不了解,对客户作出虚假承诺,欺骗客户将大额款项交由移民中介公司实际支配,移民中介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三、移民中介公司故意隐瞒加拿大移民政策变化的信息,侵犯客户的知情权。
加拿大曼省移民政策在2018年1月发生了重大变更,在资产要求、年龄、学历、语言、投资额、申请流程等方面均作出了重大变化,最关键的由原本可以一步到位直接获得枫叶卡变更为先获得工签,在满足了一系列投资要求后才可以获得枫叶卡。上述变化是对客户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移民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提供方,从未告知客户政策变化,也没有对客户是否符
合新的移民政策进行重新评估,通过不作为的方式隐瞒真实情况,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也继续达到延迟向客户退款的目的。
案件结果:
围绕上述主要观点,我们协助吴先生收集整理了十二项证据材料作为支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代理吴先生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经过审理,支持了吴先生的绝大部分请求事项,解除了吴先生与移民中介公司的合同,并退还服务费、加拿大律师费等各项费用近30万元。
季运达律师建议:
办理移民发生纠纷后,客户作为信息不对称中弱势一方,应当尽量做好证据收集,必要时可提起聘请律师提供指导。在合同条款对客户不利的情况下,双方在办理移民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移民项目宣传介绍材料、移民政策解读等相关证据对与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向司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影响。除此之外,需要律师将海外移民政策与国内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在一起,找到对客户有利的法律依据,争取为客户最大限度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