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8:29:0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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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美是刘大浩的亲生女儿,2002年刘大浩与刘小美母亲王霞离婚,法院判决刘小美随母亲生活。2010年刘小美大学毕业,并进入当地一家大企业工作。因刘小美性格温和,长相甜美,毕业次年便与同在该公司工作,帅气高大的大鹏登记结婚。大鹏本就是那种特别招女孩子喜欢的男孩儿,又在人力资源部工作,结婚前便与多名女同事保持暧昧关系。小美原以为结婚后大鹏会收收心,不曾想结婚没多久大鹏就与同一单位女性闹出了绯闻,而且传的沸沸扬扬。随后的几年里,又不时的有关于大鹏的各种传言,小美感觉在单位里总有人在背后说三道四。2015年忍无可忍的小美与大鹏离婚,但承受不了这样的事实,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病。患病后不久小美即被公司辞退,一直跟母亲生活在一起,生活起居完全由母亲照料。
小美被辞退公司支付的补偿金很快花完,母亲王霞退休金不高,而且患有多种慢性病,生活本就非常拮据,根本无力维持母女俩人的正常生活和小美的治疗。2017年,王霞作为小美的监护人以小美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刘大浩支付小美的生活和治疗费用。但刘大浩却以小美现在已经成年,自己没有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小美虽已成年,但是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刘大浩作为小美的父亲理应支付抚养费。判决刘大浩每月支付刘小美抚养费800元。
景山说法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成年的患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被告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法院之所以仍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其法律依据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患有精神类疾病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没有经济来源,属于上述规定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刘乙支付原告一定的抚养费。
景山需要提醒的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那些非因主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工作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是不需要再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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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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