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罪轻辩护律师哪里找,宁夏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2-12-30 13:22:44来源:法律常识

社会上的各种培训机构,通常会采取包吃包住的封闭式方式办学。但部分机构往往重视培训效果,忽视了食堂管理风险。一旦出现群体性受害的食品安全事件,机构负责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1日,某画室食堂发生一起群体性疑似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经执法人员对该食堂进行提样取证,并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认定该事件是画室食堂管理混乱,加工的食品出现沙门氏菌,导致发生49名学生集体出现腹泻、发热等症状的食源性疾病事件。画室负责人杨某被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0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之后,公安机关认为杨某涉嫌触犯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侦查结束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意见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然状态下“足以造成”和已然状态下“已经造成”的“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是认定本罪能否成立并按照结果加重犯处罚的法律依据。

本案的危害后果是否属于“严重食物中毒”“严重食源性疾病”,有待于医学标准厘清和界定。为此,辩护人走访了相关医院和卫生、市场监督、疾控等部门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基本统一,即沙门氏菌为最常见的致人体胃肠道突发性疾病的病原体,属于三类致病细菌。据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细菌学检验科专家介绍,该病症具有轻微性、易治疗、可恢复性、多发性等特征,如无医学上对于人体损伤严重后果的结论,一般不认为是“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据此,辩护律师恳请检察机关对于本案是否存在“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进行必要的专家鉴定或论证,避免仅依赖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主观误判。同时,犯罪嫌疑人杨某作为画室负责人,其主观目的是通过办学获取正当利益,此次食堂事件发生的危害后果完全违背其本意。杨某对事件的发生主观方面为过失,完全没有主观故意的恶意,且其受行政处罚后已受到教育,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据此,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出具《辩护意见书》,请求检察机关对杨某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公安机关认定本案中沙门氏菌是否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证据不足,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震 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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