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追责到底,律师法学研究会

时间:2022-12-30 15:18:5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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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应建立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追责机制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应建立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追责机制
律师法并不是专门管律师的法律,更多的是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要把律师的执业权利、侵害律师权益责任都规定明确,如果法律上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

“过去一年,全国范围内律师会见难的情况有所反弹,这一趋势在去年下半年尤为明显。”长期关注律师权益保障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注意到上述现象。他建议,应当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层面强化律师会见权保障,同时建立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追责机制。

近日,带着“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会见难”等多项提案建议来到全国两会的吕红兵接受了南都记者专访。

南都:你在提案中提到2018年会见难问题,原因是什么?

吕红兵:先说客观的原因,一是看守所的会见室是有限的,它的接待能力满足不了律师的会见需求,这是各地普遍反映的情况;另一方面,现在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人数增多了,会见的需求也变多了,所以某种程度上又加剧了供给不足的情况。

关键还是主观的原因,有些办案机关觉得律师来会见是“添麻烦”。特别是涉众型案件,办案机关担心律师会见后,嫌疑人可能串供或者翻供,影响侦破案件,所以就尽量不让律师会见了。这种认识当然是不对的,律师执业权是法定权,律师也有自己的职业要求,也有法律监督,律师不能会见直接影响的是当事人接受辩护的权利。

“两高三部”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提到,“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些办案机关没有按照要求来做,导致会见难。

南都:你认为该如何落实“两高三部”的《规定》?

吕红兵:首先应该从立法的角度完善,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层面加以强化规定。因为《规定》目前是一个司法政策或者司法规则,还不是太强有力,包括违反《规定》之后的追究责任机制,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如果写到律师法、刑诉法里面的话,就可以提升权威性和效力,可以更严肃地追究责任。

律师法并不是专门管律师的法律,更多的是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要把律师的执业权利、侵害律师权益责任都规定明确,如果法律上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南都:律师“会见权”受到了侵害该如何维权?

吕红兵:如果是日常的维权纠纷,主要是反映到全国律师协会及各地律师协会的维权中心。如果涉及面广,问题比较重大,维权中心解决不了的,我们会向司法部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去协调解决。

如果是比较大的事,现在有联席会议制度,司法部、公检法、律师协会等会在一起开会、协调解决一些问题。可以将目前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异地协同方式,以及律师协会作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业主体地位及其职责权限,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

另外,从制度层面设计,引入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在2017年《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中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也可以将此引申到会见权上:如果律师申请会见被拒绝了,在此期间又有大量的口供,就应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只有建立这样的机制,才是强有力的。

南都:检察机关进行“捕诉合一”改革后,对刑辩律师执业有何影响?

吕红兵:“捕诉合一”意味着办案检察官既要负责批捕又要负责起诉,也就是“一竿子到底”,如果批捕之后诉不出去,检察官要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批捕的标准提高,逮捕的人数可能会相应减少。另外,还有可能导致审查起诉形式化,律师的辩护空间可能缩小。律师执业权是也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也是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南都: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吕红兵:一方面,应该通过完善法律、对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进行修订的方式,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另一方面,应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维护律师的辩护权。

具体而言要从侦查阶段入手,在这一阶段就充分保障律师权利,现在侦查阶段律师往往需要到处打听犯罪嫌疑人的下落,律师“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所以我们说律师执业难,其中就有个知情难。

另外要保障律师阅卷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时才有阅卷权,侦查阶段难以了解案件情况,基本上是难以被告知,或虽被告知道很少。但现在审查起诉有可能形式化,所以我就建议把律师的阅卷权提前到审查批捕阶段。

我还建议,律师要参与到审查批捕环节,充分发挥作用。审查批捕时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用的是“可以”,我建议改为“应当”,变“被动”听取为“主动”听取,这也是审查批捕的诉讼化改造。

南都:将律师阅卷权提前到审查批捕阶段,会不会影响正常办案?

吕红兵:这种情况下,对律师本身执业素养、执业道德有了新的要求。要避免律师阅卷后违反职业道德将办案机关掌握的信息透露给当事人,引起串供。因此,要加大对违反律师执业道德的惩戒力度,让律师不愿不敢去触碰底线。司法体制改革要向前走,律师不能做旁观者,应该要参与到机构体制改革里去,充分表达,也给律师提出新的要求。

南都:此前刑事案件辩护率不高的原因是什么?

吕红兵:刑事辩护率低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从律师角度来讲,我国以往刑辩律师相对较少,刑辩律师队伍比较薄弱,人员配给不够。此前法律援助的范围也比较窄,得不到辩护的其实是相对比较贫困的老百姓的案子,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讲,过去刑事辩护率低是客观存在的情况。

南都:去年12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试点区域范围扩大至全国,这次扩大试点与此前有何不同?

吕红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与以往相比有很大变化,不再是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人民法院”,而改为“办案机关”,这就包括了公安、检察院在内。享有辩护权益的主体不再仅限于被告人,还包括了犯罪嫌疑人。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全覆盖是真正的全覆盖,从侦查阶段到判决全覆盖,过去讲的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在法院的角度的全覆盖,这是比较大的改变。

南都:你曾提到刑辩律师后备力量不足的问题,该如何破解?

吕红兵:一方面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第二个就是要对参与刑辩全覆盖的律师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因为目前补贴是按照法律援助的标准给付律师。但我认为应该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级别的律师划定标准。这才能让更多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从机制建设来讲,未来有望成立全国性的刑辩协会,以提高刑辩律师的地位、保障律师辩护权。要逐步建立起刑辩律师的自律组织,让刑辩律师更有社会尊严感。

出品:南都采编指挥中心

统筹:南都人物新闻工作室

采写:南方报业全媒体记者、南方都市报记者 刘嫚 实习生 林方舟 发自北京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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