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5:39:59来源:法律常识
说起摔伤索赔的经历,青县清州镇的刘某对镇司法所的帮忙调解表示感谢。
原来,青县清州镇69岁的刘某骑自行车外出,途经村民马某家门口时,受到从马某家蹿出来的一只狂吠的大黄狗的惊吓,从自行车上摔了下来。为此,刘某花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
刘某要求马某为自己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但马某以狗并没有咬伤刘某为由拒绝赔偿。刘某无奈向清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
经过清州镇司法所帮忙调解,马某最终赔偿刘某17000余元。
骑车外出遇狗 受到惊吓摔伤
去年7月中旬,青县清州镇69岁的刘某骑自行车外出。刘某途经同村村民马某家门口时,一只大黄狗突然从马某家院内蹿了出来,朝他狂叫。
见到狂叫的大黄狗朝自己冲过来,受到惊吓的刘某不小心从自行车上摔了下来,当场受伤。此时,从院子里走出来的马某看到刘某摔倒在地难以起身,及时将受伤的刘某送到了附近的医院。
经医生诊断,刘某股骨头摔伤,需手术治疗。刘某在医院住院近1个月,花费医疗费近6万元。出院时,医生叮嘱刘某回家后需要卧床休养。
狗的主人拒赔 双方产生分歧
刘某认为,大黄狗是从村民马某家跑出来的,马某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刘某让马某赔偿自己。
马某认为,刘某摔伤跟他没有任何关系。刘某年纪大了,自己不小心从自行车上摔下来的。
刘某表示,他受到马某养的大黄狗的惊吓,才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受伤。马某作为狗的主人,有推脱不了的干系。
马某却说,大黄狗并没有咬伤刘某,并且大黄狗也不是他家养的,只是一只流浪狗。刘某摔伤向他索赔,没有道理。
双方各说各的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某只好向清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
司法所调解 养狗者担责
清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报案后,立即派清州镇司法所所长刘恩昌入村调查。
经查,刘恩昌发现,大黄狗每天守在马某家门口,为马某看门护院。由此可以断定,马某是大黄狗的主人,大黄狗并非是一只流浪狗。同时,大黄狗见到路过的人狂吠也是事实。刘某年纪大,骑车慢,面对大黄狗狂吠,躲闪不及,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受伤。马某作为大黄狗的主人,没有将狗看好,致使刘某受伤,是有责任的。
刘恩昌找到马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明了事情的利害关系。刘恩昌劝说马某,幸亏大黄狗只是惊吓到人,如果将人咬伤,后果就更严重了。马某如果因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出现不可挽回的意外,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经过一番劝说,马某表示愿意为刘某的伤承担部分责任。据调查,马某生活比较拮据,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存款不多。随后,刘恩昌又找到受伤的刘某进行沟通,说明了马某的困难。最终,双方都愿意各退一步。
经过调解,马某最终同意为刘某的伤承担30%的责任,赔偿刘某17000余元。至此,刘某与马某之间的赔偿纠纷顺利化解。
养狗者应担责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洁: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某摔伤是因为受到从马某家突然蹿出来的一只狂吠的大黄狗的惊吓,从自行车上掉下摔伤。
马某是否该承担责任,主要依据是马某是否为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马某虽然否认自己是狗的主人,但经过司法所查证证实,他就是大黄狗的饲养人。从案件情况来看,刘某本人在受伤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刘某的损害应由马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沧州晚报 记者 唐慧 通讯员 卢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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