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违法,民间放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2-09-28 01:24: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21日,张先生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自己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成功获得贷款20万元,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虽然双方未约定贷款利息,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提供贷款时已将年利率40%的利息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据查,该小额借贷公司非法放贷对象累计高达200余人。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

首先,什么是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此规定,借贷利率只要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就属于高利借贷行为,即日常生活所称的“高利贷”。

其次,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2年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由此可见,张先生于2022年1月21日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20万元贷款时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为3.7%,经过计算,本案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3.7%*4=14.8%。结合本案,本案小额贷款公司在提供贷款时已将年利率40%的利息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又经过计算,本案年利率高达40%,已经是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的10倍之多,该行为属于高利借贷行为。

再次,本案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据此规定,本案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非法经营罪是如何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由此可见,对于单位而言,非法放贷行为满足“超过36%实际年利率”以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两个条件,就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结合本案,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放贷对象高达200余人,在发放贷款时将年利率40%的利息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故本案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 李密供稿)

责任编辑:宋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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