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8:44:0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工网
【案情概要】
2020年9月,秦某经人介绍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某建筑工地打工。2020年10月12日,工程项目转入钢结构施工环节,秦某被突然坠落的悬吊钢梁砸伤左腿,入院治疗46天。经司法鉴定,构成人体九级伤残,工程承包人结清医药费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上门协商无果,2021年6月16日秦某向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援助经过】
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受理、当日指派,承办律师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实地走访、沟通交流,发现受援人工作时间较短,在工地只干了21天,对于项目概况、工程承包关系、实际承建方信息等重要事实不清楚,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导致无法明确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经县法律援助中心协调,承办律师通过“报警”方式,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到工地现场调查取证,固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事实。通过与工友们的聊天,逐步厘清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关系,进一步明确了赔偿主体。但是,随着调查深入,发现受援人与承包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如何最大化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申请工伤损害赔偿、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之间选择,成为解决此案的关键环节。
承办律师向受援人及其家属详细阐释法律规定,寻求达成一致意见。依据现有证据,经过分析,如选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提起诉求标的为28万元,程序简单、耗时少、证据相对充足;如选择“工伤损害赔偿”起诉,提起诉求标的为19万元,但程序繁杂、证据不够充分且存在一定败诉风险;如选择“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塔吊操作员及其单位赔偿,需要走事故调查认定程序,存在赔偿主体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获得实质赔偿难度较大。经充分分析,受援人与承办律师达成一致意见,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2021年9月13日,经法院开庭审理,完全支持原告诉求,判决项目承包方一次性赔偿受援人26.83万元。
【法援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农民工维权时经常不知所措,赔偿责任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人为产生了“责任竞合”。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按照《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要求,详细阐释法律关系、分析诉讼预期,与受援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积极避开证据劣势,发挥诉讼专业优势,帮助受援人及时获得实质性的赔偿,得到认可和赞誉。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 杨善巧)
责任编辑:姚怡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