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4:12:40来源:法律常识
焦某因感情纠纷与其前男友赵某多次发生争执,2021年1月2日,在某市酒店房间内,焦某要求与赵某复合,赵某拒绝,二人再次争执进而发生撕打,后焦某用事先购买用于自杀的菜刀朝赵某头部、肩膀等处乱砍,将赵某砍倒在地,并说要砍死赵某,自己也会自杀。赵某从地上爬起来后跑出房间报警,焦某将刀丟弃后在房间等待警察到来。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焦某案发前提前购买菜刀,之后以发短信的方式将赵某约至酒店,在酒店内对赵某用菜刀进行砍打,其存在故意杀人的预备及故意杀人的动机。并且,焦某连续砍赵某五刀,力度非常大,完全可以造成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证明焦某要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非常明确,并且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焦某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其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呢?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预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的。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本案中,焦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不宜认定为具有杀人的故意,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认定更为适宜。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系焦某与赵某因情感纠纷引发,没有深仇大恨。本案的案发具有临时性、偶然性,焦某拿刀乱砍也是因赵某拒绝与其复合一时无法接受而产生的过激行为,只是想吓唬赵某、胁迫赵某与其复合,并不是想杀害赵某,不能以焦某过激的言语来推断其主观上有故意伤人的目的。
其次,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焦某在与赵某见面后并未立即挥刀砍击赵某,且在其砍击赵某头部、肩膀等部位致其轻伤后,在无人阻止、赵某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并未继续伤害赵某,不能证明焦某主观上有积极追求赵某死亡后果的直接杀人故意。如果焦某真的想杀死赵某,在当时并无他人阻止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杀死赵某。
最后,从后果来看,焦某的行为只是造成赵某轻伤二级,并未导致赵某构成重伤至死亡的后果。如果焦某真的想杀死赵某,不可能只造成轻伤的后果,这说明焦某行凶时有所节制。
因此,认定焦某是否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综合判断。从焦某的供述及本案的起因,作案过程和后果来看,不能认定焦某有杀死赵某的主观故意。虽然焦某行凶时说过要砍死赵某,然后自己也自杀的言语,但不能由此就认定焦某具有杀死赵某的故意。所以,对于焦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 要永辉律师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