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8:45:29来源:法律常识
先表明我们的观点:有必要。
以我们曾接触过的一个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举例说明。本人接案时,委托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已生效。
基本案情是,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两笔借款共计90万元(60万+30万),均约定了高额利息,同时约定开始计算利息的时间分别为2017年8月15日、2017年9月16日。法官在判决书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令按年息24%计算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需要说明的的事,原告在起诉状中将关于利息计算终止日写错了,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判令被告李某、被告张某共同偿还原告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借款利息18542.46元(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7年8月15日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起诉之日,计16569.86元;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7年9月16日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起诉之日,计1972.60元);判令被告李某、被告张某共同偿还原告自起诉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7年9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
原告诉状中的表述为“判令被告李某、被告张某共同偿还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在判决书中也是判决被告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而非“实际付清欠款之日”。起诉状中的错误反映到执行中,就是,本来在出借人在2018年5月24日申请执行2018年1月6日已生效的判决时,如果起诉时按“实际付清欠款之日”主张利息计算的终止日,申请执行时可以申请的利息金额为180745.64元(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二倍利息19584元),而实际能申请执行的金额为99079.89元(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二倍利息19584元),二者之间的差额81665.75元产生的原因在于判决生效之后至申请执行之日不再以借款金额90万元计算利息。
判决的结果是胜诉了,但是,委托人(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案件胜诉了,委托人(出借人)同样受有损失。如果当时委托人(出借人)委托了专业尽责的律师代理,我认为这种低级错误很大可能就避免掉了。其他类似的例子还有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原告虽然得到了被告的赔偿,案件胜诉了,但有可能委托了律师,可以得到被告更大额度的赔偿金额,同样的胜诉,原告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的程度不同。还有其他的案例不再多说。
当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证据,一个案件是否能胜诉,与证据关系很大,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律师会对你的案件进行预判,如果不能胜诉的,律师会建议你及时放弃诉讼,在现有损失的基础上及时止损。如何律师判断正确,对于能够正确采纳律师建议的当事人来说,也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虽说“轻易的放弃”不可取,但是“错误的坚持”同样会令你的损失雪上加霜。
律师能够写出一份符合要求的起诉状,需要若干年的专业积累,如果不懂法律的人专门去学这些技能,我认为是得不偿失的,有这些时间,不如去做你拿手的工作去赚钱,用赚到的钱去委托律师,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会更加经济快捷。
如果,不愿在诉讼时委托律师,是因为你就是想学习法律知识,那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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