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9:56:38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现今舞弊行为的规模之大、手段之隐蔽,都已远非昔日所能及,舞弊行为的严重危害也日益引起企业的重视和警惕,其中职务侵占(贪污)是公司人员舞弊最常见的行为方式之一。
但现实存在的问题是,针对员工职务侵占行为展开内部调查的能力却远远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甚至在不少案例中还出现内部调查者未能查获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或线索,反倒因触犯了法律的红线而“出师未捷身先死”的尴尬场景。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 内部调查的困境
✤ 调查的难度
首先,绝大多数调查资源掌握在国家刑事侦查机关手中,但我国刑事立法在关联交易、滥用职权等领域对非国有企业的利益保护存在明显缺失,部分舞弊行为上升不到刑法规制的层面,因此无法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因多数经济犯罪与股东纠纷、劳资纠纷相互牵连,侦查机关在接到举报控告后一般也基于公安部严令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而极为慎重,不会轻易立案侦查。纵然是毫无争议的犯罪行为,因企业自行收集基本证据的能力有限,有时也会因为报案时的证据材料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而被侦查机关拒之门外。
✤ 调查的风险
国家对信息安全及公民隐私保护日益重视,专门针对以非法手段获取、买卖公民信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都已写入《刑法》。2014年8月8日,全国首例外籍人士在华非法调查案宣判,两名外籍被告人即以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而内部调查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调查活动的合法性因此也与调查主体的资质以及调查手段的正当与否密不可分。因此,调查主体不仅应当对相关领域的经济犯罪有所了解,而且必须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界限烂熟于心,否则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触犯刑法。
然而,目前多数从事反舞弊调查的企业人员、咨询机构人员、审计人员甚至部分律师,往往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有所欠缺,所以企业调查活动的合法性往往饱受质疑。
✤ 调查的特殊要求
内部调查是对企业人员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展开的调查,归根结底类似于侦查活动,但由于缺乏国家侦查资源的保障,故而对调查者的个人业务素质要求极高。
调查者不仅必须通晓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而且必须具备细致入微的洞察力、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和证据的收集判断能力,此外还应当掌握犯罪心理学、侦查讯问、文件检验、笔迹鉴定、财务会计等领域的基本技能。但是与此相反的是,目前调查者由于缺乏专业培训和技能,普遍难以满足企业的调查目的。
➤ 内部调查的策略
✤ 先秘密,后公开
调查最初应当秘密进行,仅限于负责人员、调查人员及协助人员等小范围知情,不宜高调宣扬。有企业认为,公开调查可以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即便查不出问题也能对相关人员起到震慑作用。然而,事实上,没有结果的震慑是无谓的,只有舞弊行为得以追究了法律责任,才能真正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因此,调查初期应当秘密进行,一则避免打草惊蛇,防止舞弊人员相互包庇、毁灭证据,甚至辞职走人,使调查陷入僵局;二则防止调查无功而返,从而导致涉案人员更加猖獗,甚至引发其他人员纷纷效仿,舞弊行为愈演愈烈。待核心证据收集完毕则有必要适时公开,形成舆论攻势,给被调查者制造心理压力,为后期的正面访谈创造条件。
✤ 先外围,后中心
调查活动应当从外围入手,即先从舞弊者不易察觉的部门或领域着手调查,然后逐步向舞弊者所在部门或关系密切者展开调查,最后再与舞弊者直接交锋。其目的也是为了避免过早暴露调查意图,防止舞弊者运用各种手段对抗调查。
一般而言,调查初期可以先从财务报表、报销凭证、舞弊者的个人情况、任职履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关联公司的股东及高管情况入手,收集证据线索,其后再向相关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关联公司业务人员了解情况,最后与舞弊者正面访谈。当然,个案中调查的顺序及调查对象的选择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制定方案。
✤ 先实物,后言辞
所谓实物证据,是指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言辞证据则是指证人证言及舞弊者的陈述。实物证据的特征是稳定不易变化,其证明力一般也高于言辞证据,但多为间接证据。而言辞证据会因为证据提供者的主观意志而多变,但通常多系直接证据。
调查初期应当在舞弊者及其他涉案人员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先行收集实物证据,比如合同、财务凭证、发票、邮件等,因为在重要的实物证据已被企业掌握的情况下,舞弊者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心理防线更容易被击溃,证明舞弊行为的言辞证据也更易收集。
✤ 查清物流、资金流、信息流
在涉及到资金的职务侵占,会有资金的流转方式和流向,或者拿走公司的物品,物品的流转也是有一定方式和流向的。
笔者在办理某内部调查案件中,某公司实验中心有一种耗材,这种耗材仅在本公司使用,在市场上是不销售的。但是很多竞争对手的公司非常希望能够获得本公司的耗材,所以就想尽各种方法,通过公司的员工来购买。后来公司发现使用耗材的消耗量远远高于真实的需求量,这就说明耗材被窃。那么在调查时,耗材在哪个环节失窃就要判断它的物流,耗材是怎样运进来的?运进来后,经过哪几个部门?通过运输的物流流向查看哪个环节有问题。
✤ 访谈是把“双刃剑”
调查中最为关键也是最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就是访谈。多数案件在外围证据收集完毕之后不可避免地都要对舞弊者进行访谈,这是一个正面交锋的战场,双方都会尽可能地试探对方的底牌。企业希望从受访者口中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而受访者则希望摸清企业已经掌握的证据。
舞弊者从来不会轻易承认舞弊的行为,而有经验的调查者会在访谈中尽可能地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给舞弊者制造巨大的压力,从而突破其心理防线,供述舞弊事实。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掌握侦讯技巧,并且事先应当尽可能地了解受访者的性格特点、受教育程度、工作履历、家庭情况、抗压能力、舞弊行为方式等信息,从而在访谈中占据优势。
相反,访谈如果经验不足或操作失误,不仅会使受访者摸清企业的套路对抗调查,而且会踩踏法律红线被受访者倒打一耙。前不久,某企业员工向律师协会投诉某外资律所在访谈中的不当行为即为一例。
✤ 注重后续调查和证据补强
前期调查获得的证据必须通过后期的外围取证进行验证。比如前期证人或被调查者陈述的细节,一定要通过后期的调查取证来检验真伪。
常见的商业贿赂调查案件中,例如员工陈述在某时间某地点收受贿赂,在言辞证据固定后一定要通过实地走访查看是否存在上述地点,以及该时间内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根本不可能出现在该地点的情况。如果经验不足,言辞证据收集完毕就结束调查,一旦涉案人员改变陈述内容就势必将调查工作陷于被动状态。
✤ “污点证人”的运用
“污点证人”是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但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处罚的待遇。
舞弊的特征决定了很多时候参与者并非一人,当调查陷入僵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情节轻微的参与者渴望能留在企业继续工作的心理,鼓励其检举揭发,或提供舞弊行为的证据,以换取企业对其既往不咎的处理结果。笔者在办理某外企反舞弊案中,员工在接受访谈时提出赔偿公司损失并指证其他舞弊人员以换取公司不予追究其责任,但由于公司未能果断决策贻误战机,导致其他数名舞弊人员未能有效处理,因小失大。
✤ 善于寻求公权力协助
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初步证据收集齐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向侦查机关举报控告寻求公权力介入。然而,因舞弊案件立案要求较高,所以报案时应当通过厘清事实、编排证据、分析法理来说服侦查机关立案。
如果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的决定错误时,还可以通过复议、复核,向检察机关提请立案监督等程序寻求救济。某些案件即使在侦查机关立案前的受理初查阶段,企业往往可以借助公权力介入的影响力,实现反舞弊的理想效果。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策略是适用于多数案件的普遍性原则,但不代表所有内部调查都应当严格遵循。在某些具体案例中,有时会出现各原则相抵触的情形,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笔者曾办理的某案,在确信舞弊高管持有的由公司配发的笔记本电脑里有一份关键电子表格的情况下,我们依据“先实物后言辞”的原则,建议公司直接在会议中扣留并封存了电脑,而没有机械照搬“先秘密后公开”、“先外围后中心”的套路,使得调查工作势如破竹。
➤ 内部调查的禁区
✤ 严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如前所述,调查中如果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无论是调查者的资质还是收集信息的方法都应当合法,否则调查者及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有可能构成此罪的共犯。
✤ 严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访谈选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访谈的方式都应当合法合规,要保证受访者有充分的饮食、休息和人身自由。访谈时,应当允许受访者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陈述,切勿通过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陈述,更不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受访者的人身自由。
✤ 严禁敲诈勒索
任何时候不得以开除工作或向侦查机关控告等为由,逼迫舞弊者退赔明显高于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钱款,否则有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
✤ 严禁伪造证据
舞弊行为如果触犯刑法则有可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舞弊者的刑责,而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证据规格及证明责任都远远高于民事诉讼,因此调查中收集证据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的灭失。同时,即便舞弊情节恶劣,但严禁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来追究舞弊者的法律责任。
✤ 严禁诬告陷害
指证舞弊行为的事实应当具体明确,绝不能捏造舞弊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否则诬告者有可能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而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