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0:26:06来源:法律常识
我该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2021年1月21上午巳时,一位曾经的四川律师同行冉先生来电,询问一个四川老乡工伤案子的工伤认定申请地点。
工伤者姓名周晓清,男,44岁,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2021年10月周晓清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致左脚跟骨骨折内固定术、脾脏全切除。
工地工程总包方为上海市长宁区一个建筑集团公司,周先生的每月工资也是建筑集团公司按月支付的,银行流水上有该建筑集团公司的打款名称。
但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安徽省合肥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地点也是在合肥市蜀山区。
没有缴纳过工伤保险等社保。
请问陈律,这种情况伤者是应当向总包方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还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陈剑峰律师回复:
一般来讲,和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与谁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伤者周晓清与安徽省蜀山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就与该建筑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周晓清的用工单位应为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而非总包上海长宁区建筑集团公司。
上海长宁某建筑集团公司只是代安徽省合肥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放工资而已。总包方代发工资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的实践之中并不鲜见。
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要向工伤保险缴纳地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但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生产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
在本案中,伤者周晓清应当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或工伤股申请工伤认定。
备注一:参考的部门规章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491篇工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