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1:08:5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成都多家水果店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老板们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而遭到索赔,索赔金额2万到5万元不等。事情的起因皆为:卖了一箱在水果市场常见的“库尔勒香梨”。
3月31日,多位水果店老板向记者介绍,已联系到的这样的被告在成都至少有10余位。当日,有部分被告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出席庭审。
法庭外,4位涉案水果店老板向记者讲述了他们成为被告的情况,并表示冤屈,“卖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块,现在罚款(索赔)要好几万,做点小本生意莫名其妙成了被告。”
据多位受访水果店老板介绍,已联系到的此次成为被告的成都老板至少有10多个,且均被指有侵权行为,并被索赔。
叫屈
一箱水果才卖100多元,却要赔几万元
3月31日,被指侵权的部分水果店老板前往位于成都兴隆湖旁的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参与庭审,部分开庭时间靠后的老板也一道赶了过去。对于此次的“被告”身份,老板们连声叫屈,“卖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块,现在罚款(索赔)就要好几万。”
胡先生介绍,其被指侵权的包装盒是很久前剩下的,并非恶意侵犯商标售卖,也并不认为自己有侵犯商标的问题,“水果都是批发买过来的,平时也是散卖,是对方指定要求用那个盒子装一下的。另外,对方给出的公证证据中,只有店的一个照片,一个支付凭证,盒子的照片也是离店在另外的地方拍的,怎么就能说是我这里的呢?”
王女士则介绍,尽管自己使用的包装盒与原告的一样,但并不知道这会有侵权问题,“水果不能放太久,都是进一箱卖一箱,也是散卖出去的。”
对于原告所指的侵权和索赔,多位受访者均表示系恶意行为,自己并不认可所谓的侵权。
原告:
被告行为侵权且易误导消费者
对于水果店老板们的说法,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代理律师在庭外介绍,被告都各有各的说法和经历,但其行为仍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庭会给出一个最终的答案。
据上述协会所述,案涉商标系自行设计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经过多年的推广、维护、服务规模不断扩大,原告“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且享有该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而此次的被告水果店,并未取得合法授权,在包装箱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库尔勒香梨”字样,其行为属于将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在明知其商标与产品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攀附其知名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看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4年成立,分别于1995年6月30日、2004年11月23日、2009年6月22日申请注册商标名称为“库尔勒香梨”“香梨FRAGRANT PEAR”“KUERLEXIANGLI”的商标,后两者目前商标状态为“无效”,水果店老板们被指侵权的商标为前者。
而据记者查询,自2018年以来,该协会已在全国多地针对多个商家发起诉讼,涉及38起,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少案件提出了数额不等的索赔,其中部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撤诉。
律师:
如果原告已取得商标,他人就不能使用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军认为,如果原告已取得商标或者正在申报过程中,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人则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他人使用或者模仿该商标,其目的是为了蹭热度增加利润,以此牟利,则涉嫌商标侵权。
不过,如果水果店老板在售卖过程中系随手找到一个包装盒,并不是以此来进行售卖,而仅是作为一般包装物,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存在一定的疑问。通俗讲,“如果我用这个商标盒子来装梨就属于侵权,那装苹果是否就是卖假货呢?如果仅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便利包装而未牟利,那么个人认为要分别对待。”
“但对于水果店从业人员,如果明知道别人已经取得了商标,则还是不能模仿或者使用并赚取利益,包括商标的字样和图案。”张小军说。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也认为,如果协会已注册了库尔勒香梨商标,其他人原则上是不能使用的。而在他人侵权的行为上也有轻微和恶意之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进行审核,根据涉嫌侵权者在过程中所牟取的利益以及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去做出一个赔偿的处罚。对于商贩来说,如果临时一两次使用数额很小,那么应当对其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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