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1:44:37来源:法律常识
引言
《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律师应了解公证债权文书的含义和常见可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合同文书的范围,更好的帮助客户解答疑问,作出决策。
本文摘自《合同起草审查指南》第3.9.2与3.9.3节。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含义
《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主要特点
无须经过仲裁与诉讼,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公证法》第37条等规定,对经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持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即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须再经过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
所以公证债权文书对债权人来说有很大好处,无须再经过之前的仲裁与诉讼过程,节省诉讼成本,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即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来说,则公证债权文书并无利益。实务中也往往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即使是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5章第7节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但至少仍必须经过该诉讼程序(时间会比一般诉讼程序快不少),如果能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手续,则可以不再经过该诉讼程序。
三、公证债权文书与合同的关系
可以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指的就是合同(这里是指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合同文件),或者基于合同关系的、以给付为内容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后者其实也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例如借据、欠条、还款承诺、保函等。因此律师从事合同起草与审查工作,需要涉及公证债权文书的知识。
1. 常见可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合同文书归纳。
注:表中所列有争议的文书,并不明确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如公证机关实际受理,则应该可以发生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明确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机关也不会受理。律师或客户可向当地公证机关询问是否可受理某一具体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2.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明确的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协议,即可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并不限于上述类别。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担保类协议可以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因此“主合同+担保合同”及“主交易合同中含有担保的约定”均可以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只要属于“明确的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
4.复杂的、涉及多重权利义务的双务合同,不一定能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此时可考虑将其中的给付义务单独拆出一份协议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5.因为最近几年“套路贷”等事件频发,造成不良影响,司法部于2017年8月14日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其中规定:
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这意味着民间借贷、融资类合同及配套的担保合同等在通知发布后均不能办理公证债权文书,需要等进一步的规定出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如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法条如下: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本文摘自《合同起草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