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3:44:03来源:法律常识
【判决摘要】
因医疗保险账户是维护被执行人医疗生存权利和基本生活需要的专用账户,属于被执行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不妥,该复议理由成立。
【基本案情】
江枫与邀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做出了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因邀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江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邀月在北京银行的医保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7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执行异议】
异议人邀月作为退休人员,其应得的养老金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牡丹区法院裁定冻结其养老金账户并无不当,但在执行时应当为其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医保账户内资金是医疗保险金,其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等同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被执行人医保账户资金亦应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法律法规并未将医保账户资金列入不得执行的财产范围。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医保账户资金并无不当,但在执行时应当保障其享受基本的医保待遇。
【复议裁定】
复议申请人邀月主张解除其医保账户的复议理由,因医疗保险账户是维护被执行人医疗生存权利和基本生活需要的专用账户,属于被执行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不妥,该复议理由成立。复议申请人邀月的复议理由成立,对其解除医保账户查封措施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