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02:40:09来源:法律常识
路女士和刘先生是夫妻,2019年9月18日早上,刘先生接到妻子电话称,她在自己名下的小车装了定位器。“她侵犯了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若高温会导致追踪器爆炸,还侵犯其健康权和财产权。”刘先生将妻子起诉只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二审判决结果。
判决书显示,2020年9月18日早上,刘先生得知妻子在自己的小车排气管处装了定位器,“我驾驶汽车上班途中,她打电话告诉我,她在车上安装了追踪器,可能会爆炸”。
当天中午刘先生车开到4S店,将排气管后面的定位器取下,并发现定位器已经没电。“她安装的追踪器,如果高温会导致爆炸。”但刘先生认为妻子的行为侵犯了侵犯其健康权及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遂将妻子起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而路女士称,2020年9月17日,她在丈夫名下小车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具体位置记不清了。且次日就将该情况告知丈夫。无论从事实,还是从证据看,均不能看出她实施了侵权行为。“我与他感情较好,没有矛盾和冲突,安装定位器会爆炸,也不是真实的。”路女士表示,安装追踪器的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本案中,尽管刘先生与路女士系夫妻,但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意味着二人可以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路女士在未征得刘先生同意或事先告知刘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在刘先生名下的车辆上安装定位器,路女士虽表示是为了随时知晓车辆位置,但该车辆日常由刘先生使用,路女士在确认车辆位置的同时,亦同时知晓了刘先生的行程信息,而刘先生的行程信息属于其私密信息,路女士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先生的隐私权。
路女士虽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刘先生,但针对该主张,路女士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路女士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先生的隐私权,给刘先生精神上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刘先生要求路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酌情判定金额为2000元。
路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车辆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路女士认为,自己有权知悉涉案车辆及丈夫的行程信息。丈夫使用涉案车辆时的位置及行程不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在安装定位器后次日她便通知了丈夫,客观上并未得知丈夫使用车辆的位置及行程,主观上亦无侵犯丈夫隐私的故意。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维持原判。且从庭审中可以得知,路女士与刘先生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
潇湘晨报记者王开慧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