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案件走到法院找律师有用吗,“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时间:2022-12-31 01:16:20来源:法律常识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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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制定《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发挥电子送达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努力把疫情对诉讼活动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主要内容


一是细化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与送达途径,体现“应列尽列”。


明确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适用于案件诉前调解、立案、审理、执行、结案等所有环节,以列举方式确定可以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范围,增加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和涉外电子送达相关内容。结合已积累电子送达经验,对电子送达途径予以扩充细化。


二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与程序指引,体现“便民利民”。


规定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形,将“同意”形式扩展到事前约定、事中行为和事后认可。明确应当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列明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纸质材料的情形,明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或取消已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等权利。


三是完善电子地址的获取方式与审查标准,体现“应查尽查”。


列明了对于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且未确认电子送达地址的受送达人,人民法院主动获取其电子送达地址的途径。同时规定受送达人主动提供、确认或约定的地址即为其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包括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官网中最新填报的电子地址等。


四是明确电子送达的生效时间与核验规则,体现“应收尽收”。


对不同情形下认定电子送达生效的标准予以细化,分别适用“到达生效”“收悉生效”两种标准,确定对应的送达生效时间。对不同情形送达之后的结果核验标准与处置措施作出规定,并明确相关电子化材料发出后24小时内受送达人未回应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改用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为提升电子送达实效,明确要求案件承办人要主动联系确认


五是规定电子送达的直接适用与优先适用,体现“应用尽用”。


《规定》同意电子送达的受送达人应当直接适用电子送达,除受送达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外,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不得在电子送达前、电子送达时,或电子送达后未确认、未核验送达结果等情况下,采用EMS邮寄等方式送达。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规定》出台后

审判人员有哪些使用经验及体会?


Q1:

电子送达较之EMS邮寄等传统送达,办案人员需要转变哪些观念?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陈亦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


在刚开始接触电子送达时,很多办案人员都会有个观念上的误区,即“当事人未明确同意时,就不能适用电子送达。”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就已对此有了明确规定,本《规定》又进行了细化。归纳起来看,就是:只要当事人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则都可以使用电子送达;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电子送达,两者的区别在对送达有效性的判断上;当事人明确同意使用电子送达,则“到达即送达”(到达其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视为送达成功);当事人未明确同意时,则“签收即送达”。


为了便于理解,大家不妨可以把电子送达看成是和邮寄送达并列的一种送达手段,电子送达其实就是将原来邮寄送达时物流转递的时间化为数据传输的时间,因此时长大大缩短。电子送达的“到达即送达”,相当于邮寄送达中,当事人有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那么无论后来拒收、查无此人均可视为送达;“签收即送达”,相当于邮寄送达中,当事人没有填写过送达地址确认书,那么我们需要根据其签收情况来判断是否有效送达。



Q2:

如何通过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展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江敏超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


《规定》进一步放宽了电子送达适用范围,从便利法院办案和便利群众诉讼角度强化程序指引。根据《规定》第九条,受送达人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且无法确定电子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合法途径获取的电子地址发起电子送达的同时发送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如电子地址是手机号码的,可以采用短信附带链接的方式发起电子送达的同时发送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受送达人未及时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人员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提示并指导受送达人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同时在电话联系时主动确认电子送达材料是否收悉,引导受送达人接受电子送达或明确诉讼材料送达方式。



Q3:

适用电子送达后,送达工作流程有什么变化吗?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陈亦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


电子送达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侧重点从“送”转到“达”,即从贴面单、寄快递等事务性工作转变为送达有效性的判断。根据实践摸索,我们归纳了电子送达“三步法”


一是“核意愿”。核实当事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有无提供电子地址,常见需要核实查看的材料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合同中约定、诉前企业承诺书,起诉状或答辩状等诉讼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该企业官网中最新填报的电子地址,以及发送当事人电子送达确认短信后的反馈情况,通过三大运营商协查非原告当事人手机号的反馈情况等。明确同意的,在“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一栏选“是”;未明确同意的,选“否”。


二是“送文书”。勾选相关诉讼材料进行电子发送。


三是“查反馈”。办案人员可根据各自不同的办案习惯,在完成发送工作的24小时后集中查看电子送达情况。“到达即送达”的,查看是否有“发送失败”的记录,若有,电话联系当事人询问原因后重新送;“签收即送达”的,查看是否还在“送达中”或有“送达失败”的记录,若超过24小时仍未签收,则及时改用其他送达方式。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Q4:

如何提高电子送达适用率和成功率?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熊艳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


送达是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程序,疫情背景下,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小程序、即时通讯工具等“无接触式”电子送达方式,成为了提升送达效率,解决邮寄送达不便等问题的重要手段,关键是要提升电子送达的准确性和普及性。


一是巧用默示同意规则,多渠道提高电子送达同意率。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因此确认当事人电子送达意愿非常重要。除了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之外,如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勾选同意电子送达,还要结合电话、短信确认等方式,巧用默示同意的途径确认受送达人的电子送达意愿。如受送达人在起诉状、上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中主动提供明确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也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通过给相应的电子地址发送送达地址确认书短信的方式,指导当事人在线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勾选同意电子送达,进一步提升电子送达同意率。


二是善用各类信息平台,多途径提高电子送达准确率。电子送达地址的准确性对于提高电子送达的准确率至关重要,除了当事人主动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外,我们还可以善用审判管理系统内嵌的当事人信息协查功能通过三大通讯运营商采集受送达人实名认证的电子地址,或运用当事人检索功能检索相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活动中提供的本人电子地址,对于受送达人为企业的,则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企业官网等渠道获取相应的电子地址。

同时,对相应电子地址的送达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在开庭等重要程序节点前仍有必要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对电子送达事项进行沟通提醒,确认电子送达的实际状态,避免因当事人的疏忽影响电子送达的实效性。此外,法院还可针对银行、辖区工业区企业等高频诉讼群体,集中签订电子送达协议,确认一段时间内该诉讼群体涉诉案件的电子送达地址,实现电子送达在本区的渗透和覆盖。


三是活用新媒体宣传,多手段提高电子送达普及性。对于大部分当事人来说,电子送达属于新生事物,如何向当事人可视化地展现其便利性是提升当事人对电子送达接受度的重要方式。上海金山法院通过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网上递交材料、电子送达、在线阅卷等各类操作指南,让当事人充分了解电子送达如何签收、诉讼材料如何在线查看、线上提交等讯息,同时在公众号中内嵌诉讼材料递交的在线诉讼服务模块,设置专人专岗,实行24小时内办结机制,为材料提交、电子送达签收提供更便捷的渠道。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张冬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


我们知产案件电子送达适用率非常高,一是原告多有律师代理,电子送达接受意愿高,二是涉电商平台案件被告留有电子送达通讯号码,可根据平台协议进行电子送达。这也符合《规定》第四条关于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规定。


为了使用好这一高效、便捷的送达方式,首先在立案时要对原告进行适用电子送达的充分告知和征询,在之后的诉讼环节中则应注意征询被告适用电子送达的意见。对约定电子送达通讯号码的,应注意系统中关于电子送达情况的反馈,如有送达失败的,再次核对通讯号码有无输入错误或拨打电话核实情况,如此可充分保障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Q5:

你用下来觉得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张冬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电子送达不管是传递还是反馈都非常迅速,一般24小时内都可以在系统中查到送达结果,大大提高了书记员的文书送达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大大减少了因传统方式送达时间长、送达结果反馈慢而导致需要重新排期的情形。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孙士凯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助理


在法院审判工作中,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前期送达工作至关重要,但也往往是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尤其是相关涉外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法院向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材料,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未禁止电子送达的,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电子送达。此条规定为法院部分涉外案件的送达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因部分案涉当事人身在国外,加之新冠疫情全球流行态势,法院涉外送达工作一度暂停,导致此类案件审理期限被迫延长。若能取得当事人电子送达地址并征得其同意的,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可极大缩减案件审理期限,便利且高效。



Q6:

本次出台的《规定》将同意电子送达的形式扩展到当事人事前约定和承诺,你们是怎么具体应用的?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王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


《规定》新增了一种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方式,即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作出承诺,这为新收案件在线庭审排期提供了可能。在线庭审排期需录入各方手机号码以发送会议号,如果能够提前获得被告手机号码,我们既可以在线发送诉状和传票,又可以安排首次庭审为在线庭审。


根据本《规定》,上海虹口法院还设计了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承诺书模板,建议辖区金融机构填写承诺书,对所有应诉案件预留电子送达地址。此举为解决疫情期间的线下开庭不便、提高全流程网上办案效率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电子送达对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作用大吗?”丨一线审判人员测评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供稿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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