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3:43:51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类型: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
办案时间:2019年1月-2019年12月
办案单位: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高丙芳 庞翔宇
一、案例基本情况
王某,女,1960年出生。有一子,六年前患严重的风湿病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服药,王某丈夫夫没有固定收入,靠捡拾垃圾废品变卖为生。王某于2015年7月在某环卫处填写了《环卫作业承包人员登记表》,岗位为垃圾台管理员。2015年8月起负责看管某小区垃圾站并进行相关的环卫工作。但王某不识字,仅在登记表上签了字,对内容不知情。王某与环卫处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环卫处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获得的劳动报酬一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环卫处从未安排王某法定节假日休息。王某因严格执行环卫处关于禁止向垃圾站倾倒石块等建筑垃圾的工作制度,与垃圾站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多次发生口角,并有数次拨打110的报警记录,环卫处不仅不与物业公司进行协调处理,维护王某的劳动权利,反而怪罪王某没有做好工作,让王某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2018年9月,环卫处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口头开除了王某,并给王某再就业造成了不良影响。王某多方维权无果,经人介绍找到高丙芳律师,高律师安排实习律师庞翔宇合办此案。详细了解案情及王某某家庭情况后,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获得了较好的效果。泰安市电视台《法治泰安》栏目做了报道。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王某找到高律师后,先大体陈述了案情,高律师考虑其家庭困难,签订了缓交代理费的委托合同。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王某管理垃圾站所得收入几乎是其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某环卫处开除王某的行为几乎是对王某某家庭的毁灭性打击。两律师为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泰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两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代理此案。
两律师认真听取了王某对案件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大量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经过严谨地法律论证,确定本案核心问题如下:
首先、某环卫处未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证实环卫处与王某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需充分调查取证;
其次、王某某已达到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而言,这种情况多以劳务关系处理,因此,要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可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
再次、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请求赔偿金也可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尽管请求赔偿金的难度较小,但考虑到王某的家庭状况,两承办人认为,还是应当尽量争取后者。
最后、根据案情和王某的要求,两相结合确定最终的诉讼请求。
接下来,两律师以诉求为核心,进行调查取证。
为证实事实劳动关系,两承办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调取了某环卫处事业单位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工作制服、录音、录像等证据;
针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劳动年龄的下限而未规定劳动年龄的上限,所谓的法定退休年龄只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一个时间节点,其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并无必然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可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为此,两律师赴社保局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王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为证实其他诉求,两律师到垃圾站现场进行了大量的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
一审法院虽确认了王某与某环卫处成立劳动关系,但仅支持了最低工资差额的诉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改判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
三、办案思路及策略
两律师通过询问王某及调查取证掌握全部案情并经过详细法律论证,确定了如下代理思路:力证王某与环卫处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此为基点,诉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03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10290元、拖欠的工资4640元、加班工资75571.5元,同时诉请环卫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与环卫处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持了最低工资差额,但是,以劳动关系必须基于相互的人身信赖关系、王某与环卫处之间信任关系破裂为由,不支持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并驳回其他诉请。高律师继续为王某申请法律援助,提起上诉,二审中高律师经过据理力争,终于获得改判的结果。
四、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所产生的影响,绝不仅有个案意义,而是多方面的。多地环卫处大量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充当环卫工人,他们多是社会底层的困难群体,工作辛苦且收入微薄。本案的意义在于,首先,间接地维护了其他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一审期间,某环卫处大幅提高了环卫工人的工资水平至最低工资标准;其次,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并不能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定劳动关系,如上两律师阐述,从法律层面、实践层面、理论上讲,这个理由都行不通。因此,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擅于运用理论工具,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切不可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