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2:03:07来源:法律常识
一、企业注销清算的流程
二、清理资产、债权债务
1、税务规定
企业注销税务处理的核心是清算财产(资产)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要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变现,确认增值或损失。确认清算环节,企业资产的增值或损失应按其可变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清算期间,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其公允价值。对于清算企业没有实际处置的资产,应按照其可变现价值来确认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
2、会计核算
企业注销清算时,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这两个账户的核算内容如下: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 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清算损益”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无法偿还的债务等;该账户的借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损失,其内容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再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清算结束时,该账户无余额。
案例:宏达公司于2008年在某县城成立,一般纳税人,主营钢材、水泥销售。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A公司出资60万元,占比60%,B个人出资40万元,占比40%。2018年4月30日,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定不在经营,公司5月1日成立清算组,当月清算完毕。截止2018年4月30日,企业账面资产负债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清算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部分
清算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部分
备注:
1、将存货钢材水泥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55万元;
2、将货车出售,获得价款18万元,缴纳增值税0.35万元,实得17.65万元;
3、将房屋以150万元出售,该房屋属于08年1月外购,且保存有发票;
4、将应付账款100万元,其他应付款12万元全部支付,短期借款清偿70万元,剩余10万元不再清偿;
5、应收账款收回3万元,其余2万元因债务人突然死亡无法收回,确认坏账;
6、支付清算人员工资0.8万元,业务招待费0.2万元。
企业18年5月注销,2018年1-4月为正常经营期,正常经营申报的1-4月的企业利润-1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增项目,企业适用15%的税率。
清算期账务处理:
(1)出售钢材水泥
借:银行存款 181.35
贷:清算损益 1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35
同时结转成本:
借:清算损益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2)出售货车:
借:银行存款 18
清算损益 17.35
贷:固定资产-货车 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0.35
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0.35
贷:银行存款 0.35
(3)出售房屋
出售房屋应纳增值税=(150-100)/(1+5%)*5%=2.38万元。
应纳附加税=2.38*(5%+3%+2%)=0.24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0
贷:固定资产 80
清算损益 67.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38
应交税费-城建税及附加 0.24
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38
应交税费-城建税及附加 0.24
贷:银行存款 2.62
(4)清偿债务
借:应付账款 100
其他应付款-个人 12
短期借款 80
贷:银行存款 182
清算损益 10
(5)收回欠款
借:银行存款 3
清算损益 2
贷:应收账款 5
(6)支付清算工资及费用
借:清算费用 1
贷:银行存款 1
(7)将清算费用转入清算损益
借:清算损益 1
贷:清算费用 1
(8)将清算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清算损益 62.03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2.03
三、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规定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清偿金额。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
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括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宏达公司清算所得=346-325-1-0.24+(192-182)-10=19.76万元
应纳所得税=19.76*25%=4.94万元
2、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 4.9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清算) 4.94
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清算) 4.94
贷:银行存款 4.94
四、企业清算财产的计算和分配
1、税务规定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企业债务
(1)计算
宏达公司剩余资产=346-1-0.24-4.94-182=157.82万元
宏达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8+62.03-4.94=65.09万元
宏达公司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157.82-65.09=92.73万元
(2)分配
①法人股东-A公司
股东股息所得=157.82*60%-65.09*60%=55.64万元
股东投资转让损失=157.82*60%-55.64-60=-20.94万元
②个人股东B
个人股息所得=157.82*40%-65.09*40%=37.09万元
个人投资转让损失=157.82*40%-37.09-40=-13.96万元
按分配股息计征个人所得税=37.09*20%=7.42万元
2、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A公司 60
-B 40
利润分配 65.09
贷:银行存款 157.67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7.42
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7.42
贷:银行存款 7.42
五、清算申报表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