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4:35:54来源:法律常识
继续整理上周的工作笔记,一个朋友咨询了一个购买商品房遇到的问题,这个朋友在开发商处买了一处房产,房产价值110万,首付了40万,当时买房的时候现场还有优惠活动交5万抵10万,他也参与了这个活动。后来由于开发商迟迟不能交房导致逾期交房,他就不想买这个房产了,向开发商提交了退房申请要求退房。对于退房的问题双方基本达成了一致,但是对于退多少钱还没有达成最终的一致意见。因为当初我这个朋友交的这5万元不是直接给了开发商,而是给了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了,以缴纳团购费的方式支付了经纪公司,开发商认为该笔5万元的款项自己不应当退。
那么这5万元能不能退还呢?如果能退还,该找谁要这个钱呢?
因为收款方毕竟不是开发商,而是经纪公司,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开发商没有与我这个朋友签订关于这个团购费的合同,收取团购费以及出具收据的只是这个经纪公司;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开发商委托授权给经纪公司代替其收取团购费的证据,开发商又否认的话。如果开发商拒绝退还的话,即便是起诉到法院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在这个案例里面我这个朋友是可以找经纪公司要求退款的,因为缴纳这5万元的款项的目的就是为了省钱,以5万元冲抵10万元的房款,但是最终合同解除了,无法冲抵这10万元的房款了,经纪公司收取这5万元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我这个朋友是可以以此为由主张经纪公司返还款项的。
除此之外,如果经纪公司收取的款项就是根据开发商的委托收取团购费,且收取的团购费需要全部支付给开发商的,则还是可以尝试跟开发商主张返还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这个案例提示我们:付款的时候不要光看有优惠政策,还需要看清我们的款项付给了谁,为什么付给他,付款的性质是什么,收款单位与我们之间有没有合同关系,是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以及收款单位与开发商之间是什么关系等等。多考虑一些问题,多索要一些凭证,多保留一些证据,如果发生纠纷了,也就无需自认倒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