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03:25:11来源:法律常识
1、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购买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于2002年10月23日取得前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9年3月4日,王某以借款为由起诉孙某、赵某并保全查封了赵某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的产籍,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偿还27万元。判决后,,被告孙某未履行偿还义务,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孙某、赵某已于2019年3月22日办理了离婚,并约定西岗区房屋归赵某所有。
王某现起诉孙某与赵某,要求撤销孙某与赵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西岗区房屋分割的约定(标的额暂计344,265元),并承担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3,029元。
2、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孙某在王某已诉至法院、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与赵某达成离婚协议,放弃案涉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的财产权利,孙某与赵某的行为已损害债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故判令撤销孙某与赵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关于西岗区房屋的财产分割约定,并以王某的债权金额为限。
3、律师解析:
现实生活中,某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在履行赔付义务前就通过离婚的财产分配来讲财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呢?结合本案,律师给大家支一个小妙招,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1)撤销权形成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债务人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第一种情形,无偿处分财产,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和无偿转让财产;第二种情形,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影响了债权实现。
(2)注意诉讼对象和诉讼请求。诉讼对象应包括夫妻双方,诉讼请求应为“判令在××万元债权范围内,撤销××与××离婚协议总关于××的约定”;
与此同时,可以同时主张“判令支付律师代理费××元及差旅费等合理支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对此亦有相同规定。
(3)擅用财产保全措施。结合本案,王某在起诉索要债务的同时,申请保全了案涉房屋,这导致即使离婚协议做了财产分割约定,也无法进行房屋过户的实际履行行为,这也为后续撤销权诉讼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如果涉及追缴欠款案件,要擅于发现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提前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这样会让债务人丧失抵抗的信心,往往会通过调解手段很快完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