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8:14:27来源:法律常识
台海网6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欠债的公司“没了”,被除名吊销了,那么债主该如何维权?
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公司欠债股东被告的案件。厦门一家贸易公司因欠债被湖北一家公司告上法庭,然而欠款还没执行到位,欠债的贸易公司就被吊销营业执照,债主无奈之下只好把贸易公司的两位股东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欠款。
起因
公司尚有欠款,却被除名吊销
这起案件,因10万元债务而起。几年前,债主把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10万元以及违约金。当时,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厦门某贸易公司还钱。
但是,贸易公司败诉之后,并没有偿还欠款。为此,债主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因为贸易公司已经没有其他财产,所以执行程序只能终结。此时,贸易公司仅仅偿还欠款3000余元,仍有9万多元欠款未还。
谁也没想到,2017年,欠债的贸易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名,国家工商网也将贸易公司登记为“吊销未注销”。
欠债的公司被吊销,令债主十分不安,这样一来,仍未到手的9万多元欠款该如何追回呢?
焦点
股东是否要替公司“背锅”?
近日,债主又以贸易公司的两位股东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债主起诉认为,虽然贸易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仍然应当履行相关公司清算程序,明确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然而,贸易公司的两位股东不但不配合之前法院的执行工作,亦未按照法律要求履行相关公司清算程序,导致无法偿还债主的欠款,损害了债主的利益。
因此,债主认为,贸易公司的两位股东应该对贸易公司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起诉之后,贸易公司的两位股东并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他们自愿放弃了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
判决
股东有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的相关清算程序,公司股东应当主动履行。贸易公司的两位股东不能证明他们履行了相关清算程序,因此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于没有履行相关清算程序,贸易公司的主要财产、账簿等重要文件均已丢失,无法再行清算公司债权债务状况。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两位股东应对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位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贸易公司拖欠的9万余元以及违约金。
律师说法
公司虽被吊销
股东仍有责任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在公司被吊销之后,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公司履行清算程序,明确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应当积极履行相关程序,如果因为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债主”权利受损,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