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8:47:20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初,小群向小益购买了一套价值120万元的设备。
双方约定:小群预付定金20万元,小益收到定金后需在7日内向小群提供相关设备,如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还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
合同签订后,小群如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可大半年过去了,小益却还没有交付机器设备。
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小群不得不以125万元的高价另行向第三方购买设备。
后来小群以小益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益返还双倍定金40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因致远违约导致其多支出的设备购买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群、小益虽对违约金、定金及实际损失赔偿均做出了约定,但小群同时主张三金不符合法律设定违约责任以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
律师说法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是否还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违约金能否与赔偿损失一并适用,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只要合同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守约方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非仅限于违约金的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违约金系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二者并不矛盾。
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主要功能,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功能。法院判决支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就违约金性质而言,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中已经包含了一部分实际损失的赔偿。
民事纠纷中,在支持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法院可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的履行利益及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损失的预见情况等,减去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后,酌定对守约方损失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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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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