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要找律师可以直接公证吗,老人立遗嘱一定要公证吗

时间:2022-12-31 09:19:36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讯 步入晚年,一些老人会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写遗嘱可不是件简单的事。有的因立遗嘱不规范,不但夙愿未达成,还导致子女们对簿公堂。日前,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走访了合肥部分社区,采访了几位已立好遗嘱的老人,同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取部分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并让法官从专业角度建议老人遗嘱该怎么立。

【案例1】老人想立遗嘱,找社区来见证

合肥市民赵老太家住三里庵街道竹荫里社区,今年已经85岁高龄。老伴和大儿子相继去世后,赵老太如今与小儿子住一块,由其照料着。

前段时间,赵老太提出想立遗嘱,对自己的两套房产进行分割,以免孩子们日后因房子问题闹得不开心。但是遗嘱该怎么立,赵老太却没有头绪。思虑了一段时间,赵老太找到了竹荫里社区党委书记孟霞,请社区帮忙想想办法。

孟霞在咨询了专业律师后,为赵老太理顺了立遗嘱所要走的程序。

前些天,在两名律师、社区、老人子女的见证下,通过赵老太口述,律师代笔,最后赵老太签字的形式,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对房产进行了分割。立遗嘱的全过程也都被录下视频,保存作为证据,子女们对老人遗嘱内容也都表示认可。

“平时常有老人来找我们询问怎么立遗嘱,但真正立下的不太多。有一些老人去世后,因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来找社区调解的。”孟霞说,立下规范遗嘱,确实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纷争,以免伤了亲人间的感情。

【案例2】口头留下遗嘱,有子女不认可

郑大爷是宿州人,生前与妻子育有4个女儿。因妻子早逝,四女儿未成家,郑大爷生前最后一段时间一直与四女儿居住。在此期间,郑大爷言明自己的身后事交由四女儿打理,自己的财产也都留给四女儿。

2014年10月某一个上午7时许,郑大爷突然发病,被四女儿及侄女送到医院,并通知其他女儿前来。此时,郑大爷一位朋友获知消息后,也及时赶往医院去探望。在推入手术室之前,郑大爷当着三人的面,交代后事,死后得在老家办事,所有东西都留给四女儿。

当其他三个女儿赶到医院时,郑大爷已经转入重症监护室,次日在医院去世。按老人的意愿,四女儿张罗了父亲的身后事。

老人去世后,姐妹们为了父亲的遗产却争执了起来,走上了法庭。

大女儿和二女儿对老四提出的父亲遗言不认可,认为父亲的遗产不应该按遗嘱继承,应该以法定继承来分割财产,不能由老四一人独占。法院结合证据、证人证言审理后认为,郑大爷的抚恤金11万多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之后,政府对其直系亲属给予的带有抚慰性质的经济帮助,具有共有的属性,不属于郑大爷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因此不能按照遗产处理。

其次,对郑大爷病故后所留银行存款的认定应按口头遗嘱继承办理。因此,最终判决抚恤金扣除丧葬费用后由四姐妹平分,郑大爷留下的银行存款则由四女儿继承。

【案例3】遗嘱划分不清,长女诉至法院

孙大爷是安庆人,生前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两个女儿,后来,妻子去世了。1999年时,孙大爷立下遗嘱,约定自己去世后,将自住的一套房产留给两个女儿。后来,孙大爷与何某再婚。

因与大女儿关系恶化,孙大爷在2004年又重新立了一份遗嘱,表明自己的财产,不再分割给大女儿,并且写了一份声明,将1999年的遗嘱作废。但孙大爷去世后,两姐妹还是为了争遗产闹上了法庭。大女儿认为,2004年的遗嘱划分不清,应该以1999年的遗嘱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的撤销,系立遗嘱人放弃自己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使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孙大爷在1999年立下的遗嘱不属于公证遗嘱,故撤销该份遗嘱仅需满足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即孙大爷2004年的声明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孙大爷对其遗产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得到尊重。而2004年再立的遗嘱未对财产做明确分割,因此,应该参照法定继承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归孙大爷所有的那一部分房屋产权,由二女儿与妻子各继承50%。

【案例4】遗嘱进行公证,为儿铺好后路

家住合肥市蜀山区丁岗社区的陆大妈几年前曾立下了一份遗嘱:将名下房产在自己去世后全部留给大儿子。陆大妈有两子一女,为何会立下这样一份遗嘱?原来,因小儿子是一名聋哑人,为了让大儿子在自己百年之后照料弟弟,陆大妈提前铺好了路。

陆大妈的小儿子在小时候因病落下了听力残疾,如今年过五旬仍没有成家立业。陆大妈的丈夫早逝,残疾的小儿子一直由其照料。自己年纪渐渐大了,近些年来,陆大妈和小儿子的生活基本上是靠大儿子来照顾。陆大妈担心,自己过世了,大儿子是否还能坚持尽心照料弟弟,况且大儿子家并不富裕,照料弟弟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于是,陆大妈将自己的担忧和子女们坦白说开了。经过一家人讨论,陆大妈最终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全部交由大儿子继承,希望在自己百年之后,大儿子一家能继续承担起照顾小儿子的责任,并利用房屋出租的收入,作为小儿子的生活费用。陆大妈的决定得到了几个子女的支持,特别是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陆大妈还立下了遗嘱,并进行了公证。

【法官提醒】

立遗嘱免纠纷最好进行公证

老人去世后,因遗嘱纠纷闹上法庭的很常见。那么,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呈现什么样的特点?老人又该怎么立遗嘱?日前,记者采访了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赵先娥。赵先娥表示,因遗嘱继承纠纷来打官司的案件中,有几个特点,比如:遗嘱立得不规范,形式上有瑕疵;立遗嘱人对财产没有完全处分权;遗嘱内容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法律上规定丧失劳动力等人的继承权优先,但部分长辈不考虑);子女不认可,来打官司请求法院判决。

赵先娥提醒,立遗嘱时应注意,以手书形式呈现的遗嘱,要找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若将遗嘱内容打印出来,则必须确认是本人签字,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需要注意的是,公证过的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赵先娥也建议,立遗嘱时最好去办公证;其次是要当着所有继承人的面立遗嘱,且所有继承人签字;第三是要注意自己对所分割的财产是否拥有完全处分权。

李晨阳刘亚萍焦伟韦钱进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土地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公司 打官司 合同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找律师可靠吗 车祸 补助费 工资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期限 兵法 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