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前找律师,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时间:2022-12-31 15:23:29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扩至全国近4年后,“两高两部”近日联合发文,将刑案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从庭审阶段推进至审查起诉阶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向审查起诉阶段延展,今年11月底前,每个省份确定2至3个地市开展试点。

■ 背景

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一年增加法援案件32万件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份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

以2021年为例,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后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

与此同时,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 新政

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

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意见》明确,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同时,《意见》明确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

《意见》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

保障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

其中强调,办案机关要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送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意见》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

增加法援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援补贴标准

《意见》强调,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

《意见》还提出,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 声音

有利于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认为,新规将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从庭审阶段推广到审查起诉阶段,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意见》规定了辩护律师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刘昌松律师指出,细化律师的职责,有助于推动律师辩护工作的实质化,避免全覆盖试点流于形式。

“可以预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还将继续推进,从庭审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侦查阶段。”刘昌松说,这将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获得辩护律师的辩护,大大提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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