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合同纠纷律师顾问怎么找,企业复工,这些问题得防——劳资劳务纠纷篇

时间:2022-12-31 16:37:30来源:法律常识

疫情肯定会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较大冲击。很多企业会面临巨大挑战。现在摆在很多企业面前的直接问题是,员工没办法正常上班,是开工还是不开工?业务经营受到影响,还要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吗?今天我们来共同探讨这些问题。

1. 在家上班,企业支付多少报酬?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工资报酬。这里主要说一下2月3日-9日,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提供劳动的,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期间的休息日即2月8日、9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200%支付工资报酬。

此外,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2. 员工以疫情为由拖延返工,企业如何处理?

员工因疫情等原因无法按时返工,应如何处理?首先,还是建议企业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然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或员倒休。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事假。没有年假与倒休的,应要求员工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企业应提醒员工及时请假,同时给予员工申辩和说明机会。

(3)如员工以疫情为由恶意拖延返工,企业可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但不建议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基本生活费。

(5)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3. 员工自我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办?

从疫情地区回京到岗上班的员工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如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标准同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需要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1)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按照病假支付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2)无病假证明的,可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调休、福利假期,这些假期支付正常工资;

(3)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可申请事假,事假不需要支付工资。

4. 疫情期间,企业有这样三种权力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企业因疫情防控可延长安排员工加班。但需保证员工身体健康。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特殊工时。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5. 小心:这些企业,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企业未执行疫情预防控制的规定,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67、68条均有规定。

此外,防疫期间,企业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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