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17:02:5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1执340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张开政
住址: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323号201室挂户
身份证号:3605021968****1619
立案时间:2019-11-14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嘉吉饲料(合肥)有限公司货款19017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93488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96686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止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吉饲料(合肥)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张开政、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嘉吉饲料(合肥)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0元,由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张开政、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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