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17:32:36来源:法律常识
有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
知名大律师陈有西要为前新城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做无罪辩护,要恢复王振华上海政协委员、全国劳模等荣誉!
这就是当今的新世相,陈有西究竟是什么壮胆的,我们先看看《中国新闻周刊》的一篇报道《专访受害女童律师:王振华的律师要求对其无罪释放,并恢复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模等荣誉》,文章太长,这里就不摘抄了(点击蓝字查看、以下同)。
陈友西是谁?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政法委、高级法院任职,后辞职做专职律师。曾获《时代周刊》、《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出名于2009年李庄辩护案。陈有西在2019年7月16日,曾经发微博说:法律伦理是指引所有法律人进行行为的道德准则。懂法的人也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就会变成恶讼师。损害自身和行业的形象。现在陈有西成了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委托辩护律师,他除了网传的8位数的律师费不知道是否还拿下了新城控股的律师咨询合作大单?
王振华何许人也?
1962年生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兼总裁。2019年,以392亿元人民币财富位列福布斯中国400富豪榜第54名,以41亿美元财富排名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榜第478名。至于案件回顾请看猥亵九岁幼女,罪不容赦1富豪们无限击穿老百姓的道德底线。
2020年6月16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庭审分两天进行,整个庭审过程历时16小时。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做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而没有性器官的接触,司法鉴定结论也佐证了这样一个事实,根据刑法及相关相关司法的解释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猥亵他人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那么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已经认定被告王振华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同时他在猥亵儿童过程当中,造成被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而我们案件当中的被害人又不满12周岁,据此,依法对王振华从重处罚。庭审当中,王振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周燕芬,她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猥亵行为,但是本案犯意的提起、条件的制造,都是由周燕芬实施,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看到这里,我们有必要熟悉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注意标点及前后顺序)
对于《中国新闻周刊》的说法,陈有西并不认同,我们看看大律师陈有西的声明:
【陈有西律师声明】——6月18日
1,我们注意到了王振华案宣判以后一天来,网络上的各种舆论,及对法庭及辩护人的批评、攻击和谩骂。如果网络上报导(道)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没有举例说明,假的完全可以指出来)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你都已经做了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了,在所有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的前提下,你是如何判断王振华是无辜者的?)中国律师既要遵守律师的职业伦理,依法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一个社会人,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而后一条一直是我本人追求的基本点。(莫非在你的真相中是女童构陷王振华?)
2,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迄今为止,我和李肖霖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都没有接受任何一家媒体的采访,没有向社会上透露一句案情的情况。所有记者的来电,来访,我们全部是拒绝的。没有透露任何案情。法庭也明确要求我们不要接受采访。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情。所有网络信息中的关于我们表达的言论,都是猜测,引申的。我们以后也会这样做,不回应所有网络上的疑问、责问和猜测,对攻击谩骂,也只能置之不理。所有的事实和理由,将向二审法庭陈述。做好专业的工作。(待法律人士提供专业解读,作为社会人,希望看到真相,匡扶正义)
3,本案最早曝光上了网络舆论,都是被害人一方寻求有正义感的媒体帮助,(这里为什么用被害人,你不是认为无罪吗?女童或其父母有这么大能量?)向社会进行的消息发布。(你口中的所谓未成年人隐私呢?)激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同情。(你不认为值得同情吗?)对上海相关办案机关,以及我们律师,都形成了巨大的舆情压力。(仰不愧于天,俯不愧于地,何来压力?)王振华本人、辩护律师、家属、公司,迄今为止没有一句发声。案情信息是不对称的,一边倒的。(是很不对称的,为什么?)普陀法院发布的谨慎的审判长答疑,只讲了判决结果,未透露案情争议焦点,(焦点在哪?不能说吗?)更未透露王的自我辩解和辩方意见。因此,所有网民在获取信息,做出判断和评价时,请注意这一现实情况。(不说永远也不会有人知道!请说出来维护你的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普陀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猥亵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查严格监督、退查补侦、法庭二天十六个小时开庭调查质证后的,公检法一致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从重处刑。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纪录在哪?是上海刑侦违背程序吗?)
5,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有律师帮无罪申诉还招供,他是傻子吗?)。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录像证据呢?他为什么要进去?)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5分钟到底做了些什么?某东120秒呢?难道大律师有效时间不足300秒?)他从无娈童癖和性虐待取向,(你是怎么肯定的?王莽你知道吗?)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你能够代表警察发声?)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搂搂抱抱女童,就引得女童哭诉,报案,你认为是构陷,是仙人跳?)
6,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大律师提到的机构和专家是当天赶赴上海去现场做的鉴定?都是哪些人?向法庭提供证据了吗,被采用了吗?普陀法院审判长红口白牙的说“他在猥亵儿童过程当中,造成被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莫非你意思是说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假的了?是没有事实的枉判?你是否有构成诬告陷害与侮辱罪?)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你这样说还是认定上海公安机关违法了?)
7,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8,法律是严谨理性的工作。律师只遵从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判断。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我们没法公布我们的辩护词和控方的起诉书。如果公布将会真相大白。(你的意思还是枉判?)法庭的16个小时的调查和辩论,法院不会公开。我们寄希望于二审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陈大律师申明就是这样子的,但他和李道演二位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理由很简单:
1、王振华自始至终没有承认猥亵行为;
2、受害女童的“阴部血肿和阴道壁擦伤”存在陈旧性创伤的可能性;
3、王振华进出案涉的宾馆客房前后只有13分钟;
4、辩护律师委托的北京二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
一三四点前文已经质疑过了,这第二点是在《中国新闻周刊》文章中说到的,这一点真是恶心到了人民群众,据审判长公布是未满12岁的女童,在去年的消息是9岁女童,不管怎么样都是在质疑女童的不洁,完全有把案子往构陷方向整的趋势。
法院最终判决五年的特定律法条例顶格刑期五年,其实质上将被告的犯罪行为等同于猥亵成年妇女,而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受害人是仅仅12(或9)岁的女童的事实。而实际上既然检察机关已经查明并认为王振华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构成猥亵罪,就必然应该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前文红标,细看条文),向人民法院建议量刑“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而不是“四年至五年”。
残酷社会现实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一个血淋淋的真相就是陈有西大律师不愧是刑辩高手,跟另一个还在记忆中的律师鲍毓明(烟台高管性侵养女案,网络的记忆会存留多久)差相仿佛的重叠了,迷雾重重中似乎聚合了一行字——有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
阳光总会穿透迷雾,勒万河谷那些让人民群众欢欣鼓舞的狼牙棒不知道重不重,不知道受法律保护的14岁以下美少女战士能否挥舞如意,能够直捣国内国外的“阿三们”的天地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