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17:53:16来源:法律常识
广州日报肇庆讯 (全媒体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梁月婷、杨欣欣)“申请人邓某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本院同意其律师持令调查收集下列证据材料……”近日,肇庆高要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向被告方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授权律师对原告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调查。这也是高要法院发出的首份“律师调查令”。
2015年11月,原告许某在被告邓某的工厂车间工作时不慎被铝水烧伤双眼。2018年6月,原告向高要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被告向其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其中,原告工作时的“平均工资”是依法计算各项赔偿的重要依据,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代理律师向高要法院提出了开具“律师调查令”的申请。
为查明案件事实,该案承办法官依法发出调查令,授权被告律师到某银行调取原告的工资流水账清单。随后,该代理律师持有效证件及调查令前往银行,并完成该项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