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06:35:0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汉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法律援助为交通事故受伤的儿童成某争取赔偿款3300余元。
2020年7月27日17时13分许,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石渣(制动系统状况不符合相关规定且严重超载)沿汉阴县城关镇平涧一级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汉阴县城关镇中坝小学路口处),适遇谢某驾驶中型专用校车载乘员成某等15人由城关镇中坝村一组村道自北向南行驶进入平涧一级路路南中坝村十组,两车在平涧一级路路南发生碰撞,造成成某当场死亡、成某等15人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成某受伤当日被送往汉阴县人民医院救治。其在汉阴县人民住院治疗12天。成某被诊断为:1.左颞部皮肤裂伤;2.左侧颞骨及乳突骨折;3.颅内积气;4.左侧颞部软组织损伤并局部血肿;5.头皮血肿。被告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系廖某购买后交由其舅舅李某进行管理,2020年7月16日,李某将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甲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与甲公司签署《汽车挂靠经营合同》,并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甲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为重型自卸货车在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赔付限额为10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时,乙财保公司仅要求甲公司在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处进行签章,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在卯财保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本保单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万元。沈某系廖某雇佣的司机,每月工资由廖某发放。谢某驾驶的中型专用校车系丙幼儿园所有,谢某系丙幼儿园雇佣的校车司机,丙幼儿园于2020年3月19日为该校车在丁财保公司投保有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时,丁财保公司仅要求丙幼儿园在保单签收回执及投保人声明处签章,该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座位数18个,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9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发生在2020年7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生效之前。
成某母亲为了维护成某的合法权益,向汉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决定指派富有交通事故纠纷办案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沈波承办此案,沈波接案后迅速到交警大队、法院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撰写起诉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在汉阴县人民法院庭审阶段,沈波据理力争,随后法院依法判决由乙财保公司赔偿成某各项经济损失2758.71元,由沈某、廖某、李某、甲公司连带赔偿成某各项经济损失608.57元。
此次法律援助,维护了受伤儿童的合法权益,捍卫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沈波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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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