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刑事律师,四川省高级公开网

时间:2022-11-25 13:55:5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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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钵河跨区域水体污染

    行政公诉讼案

    【基本案情】

    铜钵河发源于四川省大竹县观音镇,流经重庆市区七星镇后再折返流回大竹县石桥铺镇,最流经达州市达川区等地后汇入江。近年来,铜钵河大竹县牛角滩出川断面平均水质为劣Ⅴ类,主要原因系大竹县观音镇辖区场镇毗邻铜钵河,是近10万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商业中心,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及配套管网与场镇工商业发展、人口规模不匹配,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铜钵河,加之该河水流流速缓慢、自净能力弱,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期影响场镇周边群众生活质量。

    【检察履职情】

    2020年初,重庆市区、垫江县和四川省邻水县、大竹县会签关于加强区域检察协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经济圈建设的框架协议,共同对四区县辖区内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梳理。其中在梳理大竹县铜钵河4个国控断面水体污染过中,区铜钵河牛角滩断面污染问题突出,亟需治理,遂将该线索移送大竹县。

    大竹县受理后,迅速成立公诉讼专案调组,通过走访,观音场镇的主要街道——北兴街周边多处居民楼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涵洞直排铜钵河,污水呈墨黑色且臭味刺鼻,水面漂浮塑料袋、水果皮等大量生活垃圾。为进一步摸清污染情,2020年4月,大竹县委托县环境监测站对观音场镇上下游水质进行定期监测。通过连续3个月的监测数据对比,场镇水质为Ⅲ类水质,下游牛角滩断面水质为Ⅳ类,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及总磷均超标。据此,检察锁定了铜钵河水体因场镇生活污水受污染的事实,根据中华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观音镇政府怠于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遭受侵害。

    2020年7月,大竹县向观音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镇政府履职,切实做好辖区内配套污水管网的规划建设,确保辖区场镇污水管网硬件设建设全覆,实现场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收到检察建议后,观音镇政府当场表示“照单全收”,及时着手整改,并以关于批准实观音场镇周边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建设目的请示向大竹县政府专题报告,争取目资金支持。目前,观音场镇附近的水面漂浮物已落实专人定期打捞,的3.7千米污水主管网、4.5千米污水支管网即将完工投入使用;观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目已纳入规划,将污水处理规模为1000m3/天,具备生物脱氮除磷工艺、人工快渗一体化处理工艺的二期处理工,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该县生态环境局针对铜钵河牛角滩断面综合治理问题,已主动联系四川省环科院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县域内城乡污水处理设全覆。

    【典型意义】

    1.落实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加强协同履职。达州市与重庆市二分院会签了关于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服务保障开川渝统筹发展示区建设的意见,建立了信息互通、线索互移、办案互动、经验互鉴工作机制。大竹县依托协作机制,加强与毗邻地区检察的业务会商和沟通协作,在收到区移送的线索后,立即启动公诉讼检察工作,体现了两地检察共同协作服务大局、参与治理的责任担当。

    2.聚跨区域水体污染加强协同治理。铜钵河流经大竹、、达川等地,最汇入江,是典型的江水系,其水体质量事关江生态环境安全。大竹县、区通过具体案例开展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协作,为跨区域、跨流域协作提供样本,为完善跨区域生态文明共建共治机制献检察力量。

    3.坚持把诉前实现公保护作为最佳状态。大竹县始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办案过中,注重提高诉前序质量,多次与观音镇政府沟通会商,共同找准水体污染的原因和症结,立足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整改建议,形成检察与行政共护生态环境的合力,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琼江河生态环境行政公诉讼案

    【基本案情】

    琼江横跨四川省遂市安居区、重庆市潼南区等区域,经涪江进入江后流入江。2019年12月中旬,遂市安居区镇污水处理厂生物转盘发生故障,导致进入该厂管网的生活污水在未达到处理标准的情下直排入位于琼江流域白安河的麻子滩水库中,排污口水体呈灰白色,气味恶臭刺鼻。麻子滩水库以业灌溉为主,兼有防、发电、城镇供水等功能。镇污水处理厂未达标排放,导致麻子滩水库水体富营养化,水中含氧量下降,水中生物缺氧死亡,严重危及琼江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检察履职情】

    2019年12月23日,重庆市潼南区将案件线索移送四川省遂市,遂市将案件交遂市安居区办理。2020年1月7日,安居区立案,随即通过现场调、走访群众、询问污水处理厂管理人员等方式明污染事实,经检测,排污口化学需氧量为64.9mg/L、氨氮为21.8mg/L、总磷为5.4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8mg/L、总磷1mg/L的标准。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安居辖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区域内污水处理设运行情负有监管理职责。该局履职不到位,致使社会公共利受到侵害。

    2020年1月15日,安居区向安居区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运行情进行有效监管,保障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正常运行排放达标。检察建议发出后,安居区将案件办理情反馈潼南区。

    2020年3月5日,安居区住建局书面回复整改情。2020年4月15日,遂市区两级会同安居区住建局、镇政府对整改情进行回访。污水处理厂设备故障已排除、运转正常,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B标3类,同时建立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日,安居区作出结案决定,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潼南区。

    为共同推进江流域生态保护,遂市检察潼南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水污染治理专监活动。目前,川渝检察就琼江流域排污源头排放不达标,沿岸露天堆放垃圾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陈旧老化、技改资金不足等27个问题,向住建、环保、乡镇等行政,发出检察建议20件,回复率100%。相关责任单位先后投入资金1600余万元,升级更新设备6套,拆除违规建筑9座,清运、填埋、焚烧垃圾3900余吨,防护栏2800余米。

    【典型意义】

    1.以跨区域协作为统领,筑牢江流域生态保护屏障。遂市检察与重庆市潼南区检察认真贯彻涪江、琼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诉讼检察工作协作意见,形成同防共治的监合力,做实做细,发力于案,以办案实绩体现出协作的成效,打造琼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监共同体,为跨区域协作提供样本,为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2.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推动成渝经济圈建设。遂安居区与重庆潼南区位于经济圈及跨省域江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结合部,两地检察紧紧围绕重大战略部署,立足公诉讼检察职能,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献检察力量。

    陈某某综合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陈某某,女,五岁,居住地四川省堰市。

    被告人陈某与妻子高某某期存在家庭纠纷。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位于四川省堰市的家中,持刀将妻子高某某、姨妹高某当场杀死,将母谢某某杀伤。被告人陈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成都市中级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陈某与妻子高某某育有一女,现年五岁,无人抚养,成为“事实孤儿”,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履职情】

    四川省堰市依托重大案件情通报工作机制,提前介入研判案情,引导侦取证。经初步了解,犯罪嫌疑人陈某与被害人高某某育有一名五岁的女儿陈某某。堰市依职权及时启动“救助”并开展调核实,在调中,陈某某的祖母、外祖母就陈某某监护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村委会调解数次未果。陈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权无法确定,陈某某救助金无法发放,其他相关政策的落实也将遇到瓶颈。为此,堰市对陈某某出生以来的抚育情、祖母、外祖母的家庭收入、生活环境等进行进一步调核实,委托侦人员听取犯罪嫌疑人陈某的意见。因陈某某的外祖母居住于重庆市江北区,堰市按照关于加强检察协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经济圈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托前期与重庆市南川区共同签订的联系协作工作办法,与南川区联系,委托协调重庆市江北区协助开展相关证据的调核实,明陈某某的外祖母相较其祖母更具有抚养能力。堰市协调市、市民政局、所属乡镇等部门共同开展监护权纠纷化解工作,最促成双方和解,确定陈某某跟随外祖母生活,并当场签订了监护权协议书。确定陈某某的监护权后,堰市依职权启动救助序,对“事实孤儿”陈某某及其外祖母谢某某是否合救助开展调核实,决定给予陈某某救助70000元、谢某某救助30000元。

    为有利于陈某某的健成,堰市主动南川区、江北区,帮助陈某某落户重庆并合力开展后续救助。堰市南川区、江北区,对陈某某一家采取“救助 社会捐助 法律援助 心理抚慰 造血智”的1 N化综合救助,针对陈某某面临心理、生活、入学等方面的困难,由江北区聘请心理咨询师对陈某某进行心理抚慰,协调当地委政府、社区共同为陈某某提供教育、民政救助。

    【典型意义】

    1.贯彻落实协作意见,为经济圈建设提供保障。该案的办理是两地检察对重庆市、四川省关于加强检察协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经济圈建设的意见、成渝地区“4 2”检察协作座谈交流会议精神的具体贯彻落实。两地检察积极主动作为,跨区域协作,相关部门推动解决了涉案未成年人监护、抚养、收养、继承等问题,维护涉案儿合法权,保证未成年人利最大化,、民政局、辖区乡镇、社区等共同化解监护权矛盾,为未成年人创造健的成环境。

    2.1 N化综合救助,最大化帮“困境儿”。成渝两地检察采取“救助 社会捐助 法律援助 心理抚慰 造血智”的1 N化综合救助,最大限度地给予涉案的“困境儿”帮助和支持。通过“救助 社会化救助”的方式给予因案致贫的“事实孤儿”家庭最大的经济资助;积极开展心理干预,减少案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帮助办理户口迁移、转学、落实民政救助政策等,给予未成年人全方位的支持,顺利渡过困难时期,开的生活。

    陈某刑事诉公开听证案

    【基本案情】

    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户所在地和居住地均在重庆市璧山区。

    2017年8月24日,陈某在四川省崇州市某酒店前台与服务人员某某发生争执,酒店方报警。崇州市局与协警到达现场处警,陈某出言辱骂并推搡、殴打,造成头部轻微脑震荡,协警手部和眼部受伤,后又打砸酒店财物、和群众,被制服带离。经鉴定,陈某患有“躁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及控制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酒店被损坏物品价值3827元。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并获得受伤、协警和酒店方谅解。2018年5月4日,四川省崇州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有期刑九个月。陈某在上诉期内未上诉,201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

    2019年1月2日,陈某不服原判生效刑事判决,委托律师以其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复发期,没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坦白、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为由,书面向四川省崇州市提出诉,请求抗诉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崇州市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复,调阅原案案卷,向原鉴定人员了解了鉴定相关情,并听取了律师意见。

    【检察履职情】

    刑事诉复期间,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办反映,陈某家庭困难,刑满释放后多次上访,案件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为增强复工作公开透明度,切实化解矛盾,在征得陈某同意后,崇州市决定在璧山当地召开公开听证会。崇州市利用成渝经济圈跨区域检察办案协作渠道,经由重庆市璧山区协助联系重庆市璧山区委委商洽,决定由璧山区委委牵头,璧山区协助在当地举行异地听证及做好后续信访维稳工作。并在璧山区协助下,邀请到璧山区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诉人所在街道办负责人员1名担任听证员,听证地点选在重庆璧山区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五楼,方便群众参与。崇州市在听取陈某及其律师了诉理由和要求后,通报了复过,出示相关证据,客观、分证明案发情,并就不同刑事责任能力人员的刑罚释法说理。3名听证员经集中评议当场布评议意见,一致认为陈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陈某及其律师当场对评议意见表示认可,会后,陈某表示不再坚持改判免予刑事处罚的诉请求。

    崇州市结合复和听证情,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陈某在案发时辨认及控制能力仅是削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综合考虑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坦白、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原判量刑畸重为由,向崇州市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3月16日,经崇州市再审,判决撤销原判,以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陈某当庭表示服判。经璧山区后续反馈,陈某在当地息诉罢访。

    【典型意义】

    1.发挥“检察协作服务成渝地区经济圈建设”跨区域检察办案机制作用,确保异地公开听证取得良好效果。在异地开展公开听证,当地检察参与协助,能发挥其“地主”优势,分掌握案情背后的社情,变客场为主场,争取“”“”,达成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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