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6:08:4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工网
赵某系某公司员工,于2019年9月10日入职,从事财务岗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15日,赵某向公司提交辞职信,表示因个人原因将于1个月内离职。2020年11月2日,因近20天找工作无果,赵某觉得自己辞职过于冲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辞职信,其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限终止。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复称,公司已招聘新员工,不同意赵某撤销辞职信,请赵某按期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赵某出具了离职证明。赵某则认为其尚未离职,也未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赵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信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
赵某在递交辞职信时,便已完成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赵某撤回辞职信的意思表示同时或早于辞职信到达用人单位,则可以发生撤回的效力,否则赵某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信的权利。赵某2020年10月15日提交辞职信,2020年11月2日才发出撤回的意思表示,故不发生撤回的效力,虽然还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但并不影响赵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效力,赵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依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据湖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紫君)
责任编辑:姚怡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