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8:24:11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5月10日,记者从凤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包工头姜某某在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还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匿支付工人工资,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8月份起,姜某某承建一个小区木工建设工程,2019年4月份,王某某等13名民工人在其承包的小区进行木工施工,双方签订协议承诺工程结束支付工人工资。工程完成后,姜某某共拖欠王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257885元。2020年1月20日,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姜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姜某某一直未按期支付工人工资。2020年8月份开始,姜某某采用更换手机号的方式逃匿支付工人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1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57885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梁亚运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张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