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9:52:41来源:法律常识
签合同又出错,看看你是不是漏掉了这些?下面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对签合同的细节做出整理,注意!订法律条款在合同事务中并非唯一万能手段,签订合同也非一部门之力就可完成! 无锡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这样签不会掉坑!
从本质上看,合同的签订首先是个经济行为,作为法律事务处理只是为了控制其中的法律风险。合同的签订及其他必要的工作必须首先服务于合法交易,而不是具体法律条款。
《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对于规范合同行为、解决合同争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所有法律规范都无权剥夺也无法剥夺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权利义务的权利,因而法律条款在合同事务中既非唯一手段也非万能手段。
在上述前提下,若要审查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需要审查合同在以下四个方面中的与法律规范不符合的缺陷,或是指出其中违法或权利未能用足的情况。这些缺陷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实体上的,但首要宜是书面上的。
合同订立管理并非一人、一部门可以完成。公司从销售、财务、业务、技术、法务、档案均应投入人员,外聘律师予以协助。
一、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资格呢?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是合同签订中的首要问题。
【通常情况】
通过交易双方的名称就能大致判断对方是否有主体资格,合同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公司法人,在法律允许没有资格限制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自然人等也可以是合同的合法主体。
【企业法人签订合同】
营业执照的审查包括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是否与合同标的额相适应,经营期限以及是否通过了年检。尤其也要注意,在某些非常规的交易中,还要注意审查主体的许可证、资质等内容。
【重大项目】
考虑到风险安排和效率成反比,因此在公司可确认的重大项目标准线上,应当对交易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及执行信息、资产抵押、股权质押、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全部信息。同时,还应当通过招投标信息记录、评级记录、认证贯标等舆情获知其动态信用。
当然,公司也可要求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对项目或交易相对方进行尽职调查,或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销售代表签署合同】
那么还需要审查下对方代表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单位签盖公章,则签字人是谁有时并不重要,但有时又必须通过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如果对方采用未经备案的公章签订合同,则可能带来许多法律风险。当然,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合同的内容,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因存在必然的交付行为,宜在合同条款里指明收货人、验收人等信息,以便落实履行责任,完善合同流程管理。同时,律师亦建议合同除盖章外,应当有各方经办人或联系人的签字,以防范合同欺诈。
二、合同中条款内容是否合法?
除了与主体资格有关外,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首先涉及标的的合法性,包括是否属于禁止性的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质量标准是否合法等。
【合同约定不可与法律冲突】
如果法律规范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并未授权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那么合同中的约定绝不可与法律相冲突,否则容易产生约定无效的风险。
【合同中其他各类术语】
应符合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权威解释,如果所用术语与权威解释不同,则需要注明,否则会对相关权利义务的正确理解造成困扰。例如合同中经常出现的“订金”、“押金”,应根据当事人具体的意思表示修改为“定金”更为妥当。又如,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合同中也要杜绝出现错误的“××市仲裁委员会”的名称,而使用标准的仲裁委员会全名。
三、双方约定是否实用?
实用性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是为了确保交易条件达到交易目的而增加或个性化定制的条款,包括必需的程序及实体内容。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区别对待相对人】
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不同的交易对象需要不同的合同条款以增加合同的实用性。这不是商业歧视,而是为了切身保护自身利益。对于商业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企业,可以通过律师起草的“框架合同”加订单的方式进行长期交易。对于那些不熟悉或者有过不良记录的对象,则需要拟定极为详细的合同,防止因合同漏洞而使人有机可乘。
【识别管辖地点】
争议管辖地一直是当事人的必争之地,也是审查中必须判明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不同的管辖约定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
例如“合同签订地”可以保证管辖的唯一性,但签订地要有合同依据或者证据证明。而“合同履行地”则有不同的表示方法和形成的方法,有的合同通过约定交货地点的方式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法》中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履行地点的规定,也都是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依据。
注意!仲裁程序简便,但可不适用司法解释!
当然争议也可通过仲裁解决,虽然仲裁程序简便,但是仲裁可以不适用司法解释,一裁终局及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也会让当事人无法得到司法救济。
四、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合同中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交易安全。而销售合同作为商务合同的典型,体现着买卖双方不同的合同目的。抓住己方的合同目的(例如,买方是质量、交期,卖方是价款、质保),重点查看约定的表述内容和方式,是贯穿合同审查的重中之重。
1、条款之间缺乏配合
条款之间的内容不严谨或者上下条文之间出现反复、冲突,则必然会导致权利义务的不明确。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支付逾期交货费用0.5%的违约金;买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当支付逾期未交付货款0.5%的违约金。”该条款表面上权利义务对等,但是合同中根本没有明确交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实际上是回避了双方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导致其违约责任难以识别和追究。
条款和附件配合不当也会出现问题。如在合同中仅仅约定“卖方对买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卖方的质量管理要求”,却未把质量管理要求作为合同附件,如发生争议,卖方必须证明已经提交,因而带来许多麻烦。
2、条款要求可操作性
合同本身如果没有可操作性,那么大多等同于没有约定,相关条款也仅有提醒异议而无问责作用。例如,许多合同条款仅规定:“依法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应当将违约责任约定为承担哪些具体的损失项目,或约定多少比例的违约金。这其实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如何看待、运用合同的问题。
3、交易内容要求唯一
尤其是支付价款的一方,应在合同中尽可能锁定所需要的标的,防止被替代或混淆。也就是说,在合同的审查中,必须要保证合同标的的唯一性。如合同中出现“进口电子产品”,由于标的物适用范围太广,不具有唯一性,很有可能会影响交易目的的实现。
4、交易方式要求可识别
交易方式代表着义务的履行方式,方式的不同影响履行的质量及成本。例如,产品的包装、运输、验收等细节如果约定不明,都有可能影响交易利益。再如送货上门与自行提货在风险承担和经营成本上也有较大区别。在签订合同前,虚拟运行一下履行过程,若存在没有约定、无人负责或没有方向的情况,就需要在合同上加以约定了。
5、避免日常用语的不明确
日常语言中存在大量我们习以为常但是语义不明的词汇。诸如“重要”“立即”是一种极其主观的判断标准,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衡量结果。如果在合同中出现此类措辞,会使权利义务没有确切标准而成为空话。要尽可能的发现这些词,并且增加确切的程度或变换表达方式。例如“长期”可规定为若干天,“损失较大”规定为损失超过多少金额等。
6、避免打印文本中存在留白
不存在其他约定事项时注明“此处空白”或“无其他约定”;当然,用斜杠也可行。这样,均能避免任何一方的擅自添加,造成对合同约定内容发生争议。
签订销售合同时避免发生法律风险,还是应回归到统一归口管理和内部授权审批制度上。在文本格式被控制的情况下,仅是可填充内容的商事安排;在对方文本提交的情况下,律师也可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