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9:55:45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7月8日陈一、陈二、李三三人一起到李四家,明确说明是陈二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并由李三作为担保人。李四当天把5万元现金支付给陈二,因李四和陈二不熟,就让陈一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四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整)(月息500元)借款人陈一担保人李三2018、7月8号”。
2019年7月份陈一因意外事故去世,陈一法定继承人是马某、江某、陈某2、陈某3、陈某1。借款到期后,李四多次向陈一和陈二催要该笔借款,陈一和陈二一直未还。后李四起诉要求陈一、陈二承担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一.案涉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如何认定?到底是陈一还是陈二?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李四提交的借条,借款人明确显示为陈一,李三也当庭认可其是为陈一提供的担保,因此,从合同相对性上来讲,本案的借款人应当认定为陈一。此外,在陈二与李三的通话录音中,陈二称愿意慢慢催其嫂子把账要过来将该笔钱还了,或者将其嫂子欠的10多万元要过来之后把该笔账还了,并未直接认可其对案涉债务负有还款责任;在陈二与李四的通话录音中,李四提到“当时你哥你俩一起来同李三面5万元钱你拿走了”时,陈二的回答是“事不管多长,这里边有原因”,在之后的通话中陈二还明确称“不要把矛头对着我,对着我没用”,证明陈二并未向出借人李四承诺偿还案涉债务。
综上,陈二并非借条载明的借款人,在其哥哥陈一去世后,其也未向李四承诺偿还案涉债务。本案的借款关系发生在李四与陈一之间,陈一在借款发生后未能及时清偿,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二.借款纠纷中借款人去世继承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陈一去世后,其继承人马某、江某、陈某2、陈某3、陈某1并未明确放弃继承,故对案涉债务马某、江某、陈某2、陈某3、陈某1应当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马某、江某、陈某2、陈某3、陈某1于本判决时效后十日内以继承陈一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李四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8日起按本金50000元,月息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