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0:38:2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选聘辖行贷记卡司法催收代理律师事务所入围项目(二次公告)
(招标编号: LNCY2021026)
项目所在地区:辽宁省
一、招标条件
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选聘辖行贷记卡司法催收代理律师事务所入围项目己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招标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3.项目地点:辽宁省
4.资金来源:自筹
5.服务期限:三年(根据上年度的腹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缕签,合同一年- -签 )
6.招标范围因信用卡坏良率大幅增高,司法案件量持续增大,目前律所不能满足总行司法
催收工作的需要,达成总行资产质量保卫战的目标,降低不良率指标,促进相关司法工作的
顺利进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在9家分行辖区内分别选聘15家律所,代理贷记卡司法催收
业务。本项目共分9包,本项目可兼投兼中(在所投标包行辖区内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的投
标人只可投标包辖区催收入围标包)。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要求。
包号包组名称
入围数量
01鞍山地区催收入围:2家
02辽阳地区催收入国:2家
03 营口地区催收入围 :2家
04 丹东地区催收入图:2家
05 锦州地区催收入围:1家
06本溪地区催收入围:1家
07葫芦岛地区催收入围:2家
08阜新地区催收入国 :1家
09盘锦地区催收入围:2家
注:若此项目经两轮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且第二轮公开招标只有两家供应商可供选择的,直接转为公开竞争性磋商:若此项目经两轮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且第二轮公开招标只有一家供应商合格的,直接转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且将不再发布磋商/单一来源公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总所或分所(投标人为律所事务所分所的,需提供总所授权分所参与本次招标委托书);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的经营许可时间及年审状态证
3.投标人须在所投标包辖区内有固定营业场所,至少3名以上专职律师,需拥有专供催收外访的车辆: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5.投标人须承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6.企业信誉良好,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或受处罚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截屏[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黑名单(黑名单)信息”页面(截图加盖公章);
8.按合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两者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
(1)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
(含申请人单位名称和律所负责人)的查询结果;
(2)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
(含申请人单位名称和律所负责人)在“高级检素”“案由”内选择“贪污受贿”的查询结果;
9.投标人须拥有完善的办公系统,能够保存工作记录和电话录音,办公区域应安装门禁系统及监控设备,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同时具有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0.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1.投标人须提供银行合作案例或诉讼过金单类案件证明材料(提供银行合同及相关催收诉讼手续)。;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04月22日08时30分到2021年04月28日16时00分
获取方式:现场领取/邮箱领取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2021 年05月14日09时30分
递交方式沈阳市和平区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2021 年05月14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沈阳市和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