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2:41:31来源:法律常识
甲系乙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债务到期时,仍然有1,600万余元的应付债务不能偿还。后甲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一审法院提出乙破产申请被驳回。二审法院查明乙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未能予以清偿,债权人甲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债权人在生效判决执行程序中已穷尽其救济手段,仍无法获得清偿。且乙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其自认已经停止经营,已符合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因此,甲有权通过申请益金行公司破产清算的方式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裁定予以受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正如本文所示案例,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常为“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以及《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六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规定,应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也即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认定依据。
就本案而言,首先,乙公司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二条对于何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确界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法院已经查明乙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未能清偿甲的债务。甲在生效判决执行程序中已穷尽其救济手段,仍无法获得清偿。因此,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乙公司是否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须就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异议,即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甲申请乙公司破产时,应当举证证明乙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之后,举证责任转换至乙公司,由乙公司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否则即应认定乙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一审中,乙公司并未提出异议。
综上,甲已经举证证明乙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且乙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且在审理中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具备清偿能力。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对破产申请予以受理。
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有三个资格及程序要求。首先,债权人需要证明其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即拥有合法债务,并且穷尽救济手段无法获得清偿,有权通过申请债务公司破产清算的方式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债权人需要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证明债务公司符合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情形如停止营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偿还能力且满足破产条件。最后是管辖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要求债权人需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第一款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企业破产法解释(一)》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六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