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3:11:51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专业解读“交通肇事逃逸”
作为一项发生率较高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该法条规定,刑法根据交通肇事罪的不同情形设置了三个层次的量刑。第一层次系该罪的普通构成,也即基本犯,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系该罪的加重构成,在发生事故的前提下,有逃逸行为的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量刑在三年以上;第三层次也系该罪的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在七年以上。
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因为在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逃逸者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刑责和对被害人施救,不履行其救助义务,逃逸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特别是在造成人伤后果的情形下,更有致伤者于不顾,提高伤者死亡,导致后果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国家通过立法对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情节依据,因逃逸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造成重大伤亡的,又将其作为加重情节在量刑上升格处罚。透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可以清晰地看出肇事者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这也是刑法加重对逃逸行为刑事处罚的原因所在,立法最终目的是保护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减少逃逸行为的发生。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根据不同情形在量刑上体现为递进式结构,不难看出立法者的目的在于督促肇事者积极履行救助义务,这正是交通肇事罪规范保护目的的核心内容。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