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濮阳帮我找一个律师,濮阳市房屋维修基金

时间:2023-01-01 14:47:23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有意愿的业主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和居民用户隐患排查”,河南省濮阳市房地产事务中心近日发布的公告引发争议。律师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规定应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家庭财产损失和住宅内的隐患排查不属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公告: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买保险

12月9日,河南省濮阳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的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濮阳市市城区“居民家庭财产保险及隐患排查”工作公告》引发关注。该公告中介绍,“经濮阳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党委研究,决定利用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为业主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和居民用户隐患排查。保费,隐患排查服务费合计105元/户/年。”公告中还较为详细的介绍了相关保险的保额及隐患排查的服务费,并表示“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询异议,无异议即视为同意。”

河南濮阳发布一则公告: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保险

上述公告一经发出就引起了关注。12月10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在濮阳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的网站上看到,当天该中心又发布了一则《公告更正》,其中表示,“由于我们工作中的失误,原公告内容没有准确表达‘居民家庭财产保险及隐患排查’这项工作的意图,现予以更正!”记者对比了这则《公告更正》和前一天的《公告》内容,最明显的一个更正就是将此前《公告》里所说的“决定利用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为业主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和居民用户隐患排查”改为“决定利用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有意愿的业主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和居民用户隐患排查”,更正后的内容增加了“有意愿的”几个字。

此外,更正后的公告没有了“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询异议,无异议即视为同意”的内容,但表示,“请有意愿购买保险及隐患排查服务的业主积极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心登记”。

河南濮阳发布一则公告: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保险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还注意到,该网站12月9日发布的《濮阳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濮阳市市城区“居民家庭财产保险及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曾表示,这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依法合规、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

当地:未回应记者采访

那么,对于当地房产部门的这则公告,居民怎么看?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当地一位从事二手房交易人士。他告诉记者,听说过这个公告,还没有仔细看。但他认为不应该强制购买,“要是意愿购买,我应该也不会去登记。”他表示,既然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该专款专用,若是需要买保险,居民自己想买的话自然会去买。但也有当地居民表示,如果这个保险和隐患排查的费用不高,且对自己有好处,愿意购买。

对于为何会发布这样的公告?购买的家庭财产保险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目前有没有业主登记?带着这些疑问,12月10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濮阳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在公告中留的电话,两名留下了手机号码的工作人员都表示有群众来访不方便说。随后,记者又联系了该中心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向领导汇报后看看是否安排人员向记者回应,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未收到回应。

律师:是挪作他用的行为

那么,濮阳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业主购买保险的做法是否合法?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查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现,该《办法》的第十八条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还规定,除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在程序上需要经过一定比例的业主讨论通过或者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该《办法》明确规定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包括: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宋书国律师12月10日告诉记者,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家庭财产损失和住宅内的隐患排查都不属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和居民用户隐患排查的费用,是一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宋律师还表示,“政府部门只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部门,并不具有所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法定的,不随业主的意愿而改变。”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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