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5:57:16来源:法律常识
一、如何看待与司法人员沟通的意义
刑事律师的工作和其他专业律师有很多不同,最大的不同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杂。复杂程序一方面体现在案件要经过若干个不同的诉讼环节、步骤,另一方面体现在参与程序的司法机关比较多。所以,刑事律师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与司法人员沟通上,通过沟通才能开展工作、取得实效。
律师沟通的对方是公、检、法,由于立场、目标的不同,沟通并不那么容易、顺畅。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工作属于秘密,担心泄密以及干扰正常调查取证,侦查人员特别不愿意让律师介入。
司法机关愿意和专业、敬业、知礼有分寸的律师交流沟通,而且对优秀的对手也会欣赏、尊重。有些律师对待司法人员自觉矮人一头,表现得唯唯诺诺、低三下四;也有的律师对司法人员天然有抵触和敌对情绪,表现得傲慢、对抗。
只有专业的法律意见才能被采纳,只有专业的律师才会被尊重。司法人员愿意和律师沟通交换意见,但不愿意听取没有价值的观点,他们会觉得这是浪费时间。只有足够专业的律师,熟悉实体法和程序法,还要深研案情,提出有价值的观点,才能和司法人员在同一个高度上,展开平等有效的对话。
刑事案件沟通的主线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司法人员来讲,他们很愿意听到理性、客观的律师意见,司法机关也想听听律师怎么看?有理有据的反对声音,以此来全面审查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如何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
由于侦查活动的保密性,当律师向侦查人员过问案件情况时,大部分侦查人员都会说涉及秘密,不能告知。以前有个警方的朋友说:办案就是一个“挤水”过程,受害人、嫌疑人的话都有水分。事实上律师与侦察机关沟通,也参与在“挤水”的过程。相信做刑辩的律师都有个同感:家属或者当事人说,我们就是在大街上捡到一根绳子,不知道绳子另一端拴着一头牛,听着是很冤,结果跟警方一沟通,绳子另一端,是一群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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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前(初查阶段)
当前尚未有法律规定立案前律师介入的方式。从本人的经验来看,此时律师更多的是以配合办案机关查明事实,明确侦查方向、线索,提供法理依据,提升办案效率的角度来介入,但核心均是指向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方向。
公安机关主要关心的是事实以及事实所对应的法律后果。此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利用案例。因为案例同时体现了案情与法律后果。对于刑民交叉的案件。也可以提交民事案例,变相证明案件属于民事纠纷。
本人办理的一起涉及商业秘密罪的案件,律师介入时,该案件处于公安机关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委婉地表达了倘若立案侦查,办案机关存在多种风险与困难,诸如本案不存在商业秘密,倘若立案,需要对控告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进行鉴定,同时还需要对同一性进行鉴定,消耗巨大办案成本。并表达了该案民事诉讼前置的重要性。律师搜集了大量的案例,使得所有的观点均有充分的案例支撑。最终成功消除了委托人潜在的刑事风险。
(二)初次沟通要点
1.第一次见面应给办案人员留下专业、正直、可靠的印象,赢得办案人员的尊重与信赖。第一印象很重要,包括穿着打扮、神情气质等都要表现出律师的气度。
2.从配合工作的角度沟通交谈。可以向承办人询问律师需要配合哪些工作。比如了解涉案金额,可以问家属要退赃,退多少合适呢?受害人一方有无调解意愿,配合认罪认罚等。从有利于侦查的角度、从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出发找沟通的点,比如年龄存疑、赃款去向、挽回损失、配合家属劝同案犯自首等。
对办案人员工作性质、状态表示理解、尊重,建立良好沟通基础,建立良好互动关系,以便日后沟通。办案单位常常比较忙,又有很大的机动性,有时律师找他们,他们可能刚刚加班,或者出了临时紧急任务,态度不是时时都和蔼的,律师这时不宜计较。
3.在基本确定办案单位无违法办案的情况下,勿与办案单位纠缠办案时限等问题,待关系融洽后再问细节问题。对于一些小的问题、无关紧要的问题不要纠缠,要有总体观念,全局意识。
4.口头和书面相结合。
框定沟通的时间。与承办人联系时说用5-10分钟的时间,让承办人觉得时间不是太长,不好拒绝,也好安排,这样容易获得见面的机会。一般来说用5-10分钟基本上能把案件说清楚,如果内容确实比较丰富,超过这个时间也很正常,但是我们从礼貌的角度不占用太多的时间. 承办人容易答应。
了解案情时尽可能使用短句,避免使用长句;每次提问只问—个问题;尽可能使办案人员能简单使用短句就回答清楚。沟通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一方面显示律师工作严谨认真,另一方面,承办人可以事后再研究律师提出的意见,便于其向领导汇报。
(三)捕前阶段沟通要点
1、此阶段对象是侦查部门,本阶段办案人员工作任务重,重要证据正在形成,通过良好沟通可以了解调查取证进度及案件发展方向;了解辩护对象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排名;了解是否、何时、以何罪名提请逮捕。
2、建议先会见犯罪嫌疑人,再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律师接受委托后,一般普通刑事案件可以先行会见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实践中,律师接受委托时已从委托人处了解案情的大概,会见嫌疑人后,基本会了解案件的大体情况。因此先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再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便于有针对性地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
3、了解涉嫌罪名。比对嫌疑人及其亲属所陈述的情况,注意罪名变化,发现拘留证等是否未记载的其他罪名。委托人、嫌疑人往往会因知识水平、认识能力等原因,甚至在不完全信任律师的情况下,对律师的陈述有所保留或故意不如实陈述。律师在与办案人员沟通中注意办案人员透露的案情和委托人、嫌疑人所述的内容是否有不一致的情况,有哪些不一致及哪些一致,律师要做到心中有数。
4、因法律规定模糊、担心承担责任,办案人员会尽量少讲,因此需要律师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谈话技巧。法律对于办案人员如何向律师介绍案情并无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出于习惯也不愿与律师多讲,但是法律又规定了办案人员必须接待律师了解案情,在这个问题上,办案人员的态度是消极的。因此,律师要想尽可能多地从办案人员口中得到更多信息,沟通提问的技巧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律师要从简单的问题开始,尽量让办案人员开口讲话,形成互动,使办案人员愿意回答;其次,根据之前会见嫌疑人获得的情况,对案件事实预设性提问,使办案人员可以用简单词语回答,甚至只用"是"或者"不是",以及短语就能回答;最后,还要注意通过潜台词、非语言沟通的方式获取信息。汉语博大精深,有时语气不一样,就有不同的意思,一个眼神、一个动作表示的信息量往往更大。
本人曾办理一件毒品案件时,嫌疑人坚称自己没有参与案件。在向侦查机关递交律师辩护手续时,我与办案人详细沟通,也向办案人陈述了当事人的说法。结果办案人员主动告知:你的当事人本来与案件关系不大,但是他在案发现场,因为案情比较重大,当时在场的几个人都办了拘留手续,按照我们内部规定即使查明了拘留的当事人可能不构罪但要释放也很难,一般会送到检察院让检察院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这样做的目的是规避自己的风险和责任)。了解这一情况后,审查逮捕时我及时向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提出:该案侦查人员也认为我的当事人构罪存疑,请务必重视。经过努力,后来该案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
(四)捕后阶段沟通要点
1、羁押必要性审查
诉前辩护有一个时间段比较尴尬,那就是嫌疑人已经被批捕后的继续侦查阶段,这个时间大约两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就更长了),理论上律师可以请求检察院对继续羁押嫌疑人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争取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但最高检察院内部有个规定,逮捕后一个月内一般不会启动这个程序,也就是批准逮捕以后1个月内,检察院不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实践经验,即使一个月后,如果证据没有什么变化,即使申请也基本不可能启动程序。但是,当证据、案情发生了变化另当别论,例如:
律师获得了与侦方相反的证据(不在场、没有作案时间),从轻的证据。例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家属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履行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等情况,完全可以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不适宜羁押的证据:严重疾病什么的。
2、申请调取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律师调取的证据在法庭上很难被采信,因为一方面法官认为律师有经济利益追求,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益关联,他们更愿意相信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另一方面一些律师取证时没有严格遵照刑事证据的法定要求,以至于这些证据在形式、来源等问题上受到公诉人的质疑。所以申请侦查机关调取到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或者出罪证据,更容易被司法机关采纳。本人办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说明”,表明该案中嫌疑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后续到审判阶段直接排除了黑恶势力的问题。
三、如何与检察人员进行沟通
与检察人员沟通时,检察人员会积极一些,希望律师多提意见,但律师确有顾虑。原因在于把意见沟通了,检察官听完后就去补充,最后的补充都得到完善了。如何把握沟通的尺度?
既然要和司法人员沟通,就要坦诚,交换真实的想法和意见。控辩审不是敌我关系,公正处理案件是共同的目标。故意隐瞒某些事实只会使案件越来越复杂,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有些律师收集到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但是不交给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要留到开庭时再出示,想打公诉人一个措手不及,以此取得出其不意的效果。殊不知,这是以牺牲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的。如果真的是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越早提交,越早终结诉讼,还嫌疑人自由。让案件在侦查阶段撤案,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比在法庭上出风头更有价值。
对于司法机关违法的诉讼行为可以依法提出,按程序解决。但对于有些不影响案件实体、不影响诉讼程序进展的瑕疵,不必死磕。死磕的结果是控辩对立,无法有效沟通,最后承受这一恶果的是当事人。在历时几个月的侦查取证工作中,不完善的地方在所难免,只要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影响案件的审判。律师在死磕前要想清楚,这么做有什么目的?能达到什么效果?事实证明,死磕并无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反而割裂控辩审关系。
(一)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沟通要点
1、当面交换意见的时间点要把握好。在这七天时间内,以北京市为例,因为检察院案件比较多,第一天或者第二天检察官可能还没来得及看案卷,当面交流效果并不好,第六天或者第七天结果已经定了,再交换意见已经没有必要。因此,与检察院沟通黄金时间是报捕得第三、四、五天;
2、如可能,约见检察官沟通效果较好。也有部分检察官工作非常忙碌,认为律师交了书面意见,没有必要当面交换意见,这时候,律师应在电话中用高度概括的语言,把自己的辩护观点传达给检察官,如嫌疑人有当面陈述意见的要求,也在电话中提醒检察官。
3、分析、预测证据体系
批捕阶段,辩护人无法阅卷,但是辩护人应当做到"眼中无证据,但心中有证据"。即辩护人要有证据预测能力。比如,在会见时,嫌疑人说自己尚未签署鉴定意见告知书,但不代表侦查机关没有启动鉴定或不打算鉴定,有可能是正在鉴定中。辩护人通过分析嫌疑人的无罪辩解,预测证据体系,认为嫌疑人的无罪辩解的逻辑是成立的,才能提出无罪辩护观点。辩护的宗旨是"有理说理,无理求情",但是这个理,是在全面分析、预测证据后的公理,不是偏听偏信的歪理。
4、沟通的一个原则就是不要直接求结论,而是就事说事
第一、,询问检察官是否认可辩护人在法律意见中所陈述的事实。如果不认同,到底是有遗漏还是有争议,能否让其适当的说明,确认到底是意见表述不准确,还是存在争议,辩护人应该表示可以向委托人核实后再行修正法律意见。
事实是讨论的基础,如果双方针对事实没有达成共识或是存在争议的话,沟通就如同鸡同鸭讲。
第二,检察官表达不同意见后,千万不要急于反驳和辩论。存在不同意见时,不是去辩驳,而是要去思考对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意见,到底是误会还是观点不一,甚或是偏见,只要对方愿意表达就是最好的机会。
和检察官交流,最怕的就是我都知道了,有什么直接提交书面意见来吧,弄到最后自己是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第三,要提高自己的专业揣摩能力,高手过招,纯靠默契。
检察官的身份和职责所在,不适合直接表达意见,只能针对案件进行隐晦的具体探讨,大部分时候仅是只言片语,如何在只言片语中提炼信息,揣摩对方的思考路径至关重要。
5、用案例加强说服力
一些新类型案件,在是否构罪、定性等方面,其实司法机关也"吃不准"。侦查机关会用此类案件在某地已有有罪判例,来加强指控,说服检察官。天下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辩护人要对控方判例作细致分析,同时加强收集辩方判例。比如挖掘控方案例中认定的事实细节与本案事实存在的差异点,从事实基础上减损、否定控方判例的参考价值。对于辩方判例.不局限于生效判决,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一些当地在办的类似案件,如果出现不批捕的,也具有参考价值。
(二)审查起诉期间的沟通要点
实务中,不少检察官欢迎律师在案件进入法院之前,向他们提出法律意见,对律师有理有据的观点他们乐于接受,在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起诉、如何起诉。一旦检察官的起诉意见经领导批准上升为检察院意见,那么他们就必然会坚决维护检察院意见,他们也会“死磕到底”。
辩护律师向检察官传达自身观点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作为公诉人,与辩护律师是一种对抗关系,而在庭审之外,检察官公诉人的身份属性就没有那么明显。辩护人与其沟通更多的可以转化为法律从业者之间的互相沟通探讨,而不是具体案件的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对话。检察官会持更加开放的心态,也能有更多的时间来消化吸收辩护人的观点。
辩护人了解到当地还没有过醉驾不诉的先例。辩护人提交了该市其他区的有关不诉案例,有关指导性案例,关于醉驾的有关理论,关于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发展趋势等材料。实地考察的案件发生地以证实被告人驾驶距离短,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再结合当事人的社会背景以及事发时的具体情况,多次与检察官交流意见。
最终,承办检察官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向领导汇报了该案件,认为该案可以不予起诉。经过检察院开会研究以及听证程序,最终,该案成为了该地区第一起醉驾不起诉的案例。
审查起诉就是对侦查成果的诉前把关,如果检察院发现证据存在问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剔除存疑部分,对证据确凿部分提起公诉。对检察官而言,在退侦无果之后再剔除存疑部分起诉,似乎更符合法律规定,更体现其勤勉尽职。
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承担着过量的刑侦任务和巨大压力,一般在案件侦查完毕之后希望在审查起诉时“一次过关”,而不愿再将案件重新“回炉”,所以在很多情形下,检察官在决定是否退侦时会考虑侦查机关当时的压力和工作量,不会轻易作出退侦决定。在这种客观环境和心理因素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跟检察官充分沟通,提出直接剔减存疑部分后起诉的意见,容易被检察官接受。对侦查机关而言,只要剔减存疑部分不影响到定罪,就不会产生不快。
本人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本人得知该案可能要往中院移交,辩护人意识到倘若该案移交,被告人面临的很可能是无期徒刑。经过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从定性和证据层面上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认为应当剔除部分涉嫌诈骗罪的金额,最终成功剔减了1600万元。
(三)与检察官沟通的特殊效果。
庭前可以与检察官沟通自己对于案件的事实、定罪等方面的初步想法,通过检察官的反馈或反应等各方面来综合判断或反推检察官对于案件的看法、思路等。此时尚未处于审判阶段,更具有灵活性,重在让承办检察官产生内心确信。
值得注意的两点:
第一、被告方提供的从轻、减轻、无罪等有利于被告人事实的证明,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证据种类、提出和调查方式上不应进行苛刻要求,对于用于证明有利于被告人量刑事实的证据的证明能力不应作严格的限制。
如证据种类方面,不局限于法定证据种类,对于有关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民意的反映材料等也可纳入考量范畴;提出和调查方式方面,不拘泥于证据来源的方式,如通过查阅卷宗或者电话询问的方式取得的材料也可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
第二、辩方提供的用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控方的证据不需要达到与控方一样的证据证明标准,只要使裁判者相信辩方的主张及相应的证据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可能性即可,也即学理上提出的“证据占优势”。
四、如何与审判人员的沟通
(一) 庭审前沟通
庭前沟通的内容应该倾向于程序性事项,非法证据排除,庭审顺序等等,证据问题、定性问题,
沟通的主线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法官作为庭审的主持者,庭审规范、高效、顺利地进行可以说是法官首要关心的问题。了解法官驾驭庭审的习惯,是实现良好庭审效果的必要环节。在基本确定办案单位无违法办案的情况下,勿与办案单位纠缠办案时限等问题,待关系融洽后再问细节问题。对于一些小的问题、无关紧要的问题不要纠缠,要有总体观念,全局意识。
本人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庭前就庭审中的有关事宜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开庭前提前就庭审过程中的多项程序性内容与承办法官达成了一致。
在被告人人数众多,庭审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要求辩护人提交书面意见,每位辩护人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表达辩护意见,正因为庭前有效沟通,让辩护人充分表达了辩护意见。同时承办法官也给予了我代理的被告人充分的时间陈述事实层面的问题,并给被告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做出简明扼要的总结。
2、庭前与承办法官的交流不能局限于程序性问题,应当借机穿插涉及案件实质性问题的交流。
在沟通法理的过程中,法官直接予以回应反驳的地方,即是承办法官认为入罪的点。法官认真思考或者回避的地方,则是本案的突破口,说明法官认为该处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说至少存在疑问。
本人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辩护人就是利用阅卷、庭前会议等多项程序性事项的机会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法官也由最开始的抗拒转变为愿意主动和我交流意见。
我甚至在开庭前提交了一份简易的辩护意见给承办法官。法官接过意见时,虽然口头说没有时间看,但是看到辩护意见的第一点便主动和辩护人交流了起来,法官说辩护意见的第一点就直击要害。该案最终获得了好的结果,成功“摘黑”。
(二)庭审后沟通
我认为律师辩护的工作有必要延伸到庭后。庭审刚结束时,法官可能形成了对案件裁判结果的一个初步判断,此时可以尝试与法官交流探究法官经过庭审后对于案件的一个大概态度。
庭后沟通有助于提升辩护效果。辩护工作发生在法庭,效果体现在庭后。很多情况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并不能形成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庭审结束恰恰是法官整理思路、形成意见的开始。所以,庭审结束并非律师工作的终点,律师要及时总结庭审辩护情况,对庭审进行复盘,征询被告人及旁听亲属的意见。庭后可以与法官沟通,通过询问是否需要律师进一步开展工作等问题,了解法官的基本思路。根据掌握的情况,研判辩护效果,必要时可以通过提交新证据等方式,申请再次开庭,进一步调整辩护意见,从而提升辩护的实质效果。
本人此前办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认为不论从事实证据层面,还是法理层面,被告人都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但公诉机关坚持认为被告人构成三罪,并表示该意见已经经过检察院开会研究。
辩护人在庭后多次与该案承办法官沟通,后来该案承办法官主动打电话与辩护人沟通,辩护人立即形成了补充意见。最终,成功实现了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
本人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该案件存在一定的政治压力。开完庭后,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交了补充意见。承办法官倾向于入罪,但缺乏充分的入罪理由。后续在与承办法官的沟通中了解到,承办法官查询到了一例与本案高度相似的案例,该案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但承办法官没有告知辩护人该案例的任何具体情况。承办法官据此认为足以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并表示可以出判决了。
辩护人根据与法官沟通的内容立即进行案例检索。最终找到了承办法官所查询到得该案例。辩护人立即就该案例与本案案情的区别以及相较该案例而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补充意见。
(三)领取一审刑事判决书时沟通
此时因案件完结,大多数法官均比较愿意交流。无论案件结果如何,都要感谢法官的辛苦付出。能够采纳辩护观点的,要感谢其认真负责;不能够采纳辩护观点的,可以和其交流一下未能采纳的原因,以便弥补自己的缺陷和不足,同时也可以为此后的二审等程序做铺垫。
五、与司法人员沟通的红线与禁区
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对司法机关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建议与司法机关沟通要有“大局意识”、“风险意识”,把握好尺度,沟通完以后,能不能跟委托人说,特别是国安类犯罪,涉及个人隐私类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事实、证据的问题,能否跟委托人说,经常遇见家属拿着律师沟通的意见去投诉、上访,找领导主持公道。特别是地方经济类犯罪案件、职务类犯罪,大部分都是经济纠纷引起的。总是毫无根据地怀疑司法腐败,强化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律师与司法机关沟通后,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有情绪办案,不能给家属错误的导向。
有些家属去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去上级检察院、纪委四处写告状信,案子还没结束,已经先给办案人扣上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帽子。这种做法除了激化社会矛盾,强化与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没有任何意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或者按照司法机关指定方式进行。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不得在公共场所或通过互联网、媒体等发表损害司法人员声誉、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当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