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7:34:25来源:法律常识
陆某与开发商于2020年7月26日在开发商售楼处签署了《某小区商品房定购协议书》,陆某按照定购协议约定于当日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人民币。后陆某不想继续购买房屋,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遭拒,万般无奈之下找到任律师。
任律师建议陆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去开发商处,但是要对开发商提出要求,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修改,但开发商坚持要陆某先付首付款后才准许陆某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许对合同进行任何修改,陆某根据任律师的建议要先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无异议后再付首付款,双方对此未能达成共识,任律师遂代表陆某遂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定金。
陆某签署了《某小区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并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人民币。且定购协议中约定“陆某自愿向开发商定购某住宅一套;陆某自愿支付定金伍万元整,陆某自签订本定购协议之日起5日内至售楼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陆某因个人原因不想继续购买房屋,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任律师曾办理过两起相同的案件,都是与开发商签了《定购协议》支付了定金后又不想继续购买房屋的,但在律师的建议下最终都与开发商达成了和解,开发商退还了定金。
第一,支付首付款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受人的义务,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签署,当然不可能生效,买受人支付首付款的义务自然就未产生,故开发商的要求明显不合理。
第二,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在买受人就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时,可在其利益角度选择是否修改,当双方协商不成,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定购协议的约定而拒绝订立主合同,当双方均表示不再订立《商品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定购协议书即无法履行,合同应当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开发商应当向买方人返还其支付的全部定金。
开发商收到传票后积极与任律师沟通,愿意退还定金,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陆某拿回了自己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