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找律师难吗,律师对行政行为审查的规定

时间:2023-01-01 21:43:14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对行政行为审查的重点

作者:姜福辉律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至今月余。目前来说,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还是停留在新法生效前的阶段。 笔者最近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出庭代理了一起因违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庭审中,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告代理律师对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交的四类二十二份证据,除了法律规定外,其他的概不予认可。从行政机关的职权到执法程序,原告代理律师无不提出异议。针对原告大水漫灌式的异议方式,笔者不敢苟同。由此引申出一个思考: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律师的审查重点是什么?基于笔者此前曾经代理多起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提出自己的关键,以期能够对大家带来思考。积极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标的,行政行为是人民法院所审查的对象,也是作为相对人代理律师所应当审查的对象。律师的审查从时间上,要早于人民法院的审查。律师的审查是诉前审查和庭审过程审查相,而人民法院的审查是庭审审查为主。基于这个思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代理律师,在诉前就应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程序审查。一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或者法律程序错误,那么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就会成为行政诉讼标的,从而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查。那么作为相对人的律师,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重点到底是什么?首先,要审查这个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是一个关键。这个法律依据的审查有一个捷径,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中都会详细列明作出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个文书去查询法律,分析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该条法律的适用条件,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如果不符合,那么就可以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其次,要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如果违法,行政机关证明违法的证据有哪些?这些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合法?证据之间能否构成闭环的证据链条?关于证据审查需要律师在庭审中进行审查。若行政机关的证据出现了问题,那么行政机关认定相对人违法事实就不能成立,行政机关显然就要败诉。第三,关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也就是行政主体问题。这个不应当作为律师审查的重点。当前社会的行政执法环境,已经不同于以往。以往是各个行政机关竞相争权,这个时代已经过去了。当今是各个行政机关因为追责制度的完善,尽量能够不要权力。所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在当今基本上可以不作为律师审查的重点。第四,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审查。执法程序曾经是行政机关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或程序缺失;或程序合并;或程序不到位等等。现在随着国家要求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的充实,程序问题出现的越来越少。所以律师应当审查重大的程序问题,也就是是否存在程序缺失。程序缺失会导致行政成为被撤销。而轻微程序违法并不导致行政行为的撤销。从上述四个方面总结,笔者认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代理律师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重点就是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有效、是否能够形成闭环链条;是否存在执法程序缺失。其他的都是枝节问题。枝节问题导致的结果可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至于导致行政行为撤销。两种结果,对于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存在着不同的结局。现在,我们回到文首的案例。该案中,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而在庭审中,行政机关提出的证实案涉建筑违法的证据,虽然相对人代理律师提出不认可,但是该律师自认涉案建筑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所以案件中对于涉案建筑的违建性质认定并不存在问题。既然属于违建,那么责令限期拆除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相对人的代理律师虽然对执法程序不认可,却没有提出程序的缺失。案件中,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根据庭审情况,相对人代理律师庭审的陈述和主张,综合判断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此,相对人的代理律师在审查行政行为的时候,不是发现行政机关有多少错误,而是应该发现有什么严重错误。对严重错误重点审查并强调,否则就不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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