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23:39:55来源:法律常识
不管是当事人、代理律师还是法官
都可以通过“类案检索”
找到诉讼、办案的参考
那么,怎么进行“类案检索”呢?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理一理思路吧
总体来说就是三步走↓
1.确定检索目标和范围
2.使用检索平台收集信息
3.分析类案裁判情况
现在就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演示一遍~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属于夫妻关系尚未离婚,王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王某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100万元购买了车辆和珠宝赠与了李某,该项赠与并未获得张某的同意。现张某发现了赠与的事实提起诉讼,张某认为王某赠与车辆和珠宝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侵害了张某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李某向张某返还车辆和珠宝。
如何对本案进行“类案检索”呢?
所谓类案,根据最高法院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定义,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类案”识别的标志主要有三,事实、焦点、法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检索目标。
以本案为例,检索目标可以确定为——
核心事实: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等;
争议焦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等;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除此以外,我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设定时间、地点等检索范围,进一步提高检索的精确度。
仍以本案为例,检索范围可以确定为——
检索地域: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上海中基层法院;
裁判时间:2015年至2022年。
目前常用的类案检索平台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信平台,无讼、Open Law、北大法宝等商业检索平台,Westlaw和Lexis Nexis等欧美法学数据平台等。今天,小编结合常用的两大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演示相应的操作步骤:
1.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主要目标定位于文书公开平台,目前能实现与字段或句段精确匹配的机械检索功能,尚不具备类案智推功能,对类案的检索取决于检索人对案由或关键词的选取。
(1)注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2)点击首页搜索框左侧的“高级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输入相应关键词“全文检索: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案由: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点击“检索”,弹出1315篇相关裁判文书。关键词可从上述检索目标、检索范围中选取,并适案情特征进行增补。
(3)点击左侧“关键字”板块,选择“返还财产”;点击“地域及法院”板块,选择“上海市”,进一步缩小类案范围,弹出4篇裁判文书,即案例1-4。
(4)分别点击4篇裁判文书,查阅全文。
2.法信平台
https://www.faxin.cn/
在法信平台“类案检索”板块,提供字段和句段的模糊检索功能,且全文检索支持案由、案号、标题、裁判理由、事实认定、裁判结果、审理经过、诉辩意见等字段或句段的检索,综合使用字段/句段+案由的检索方式,检索效率较高。
(1)进入法信“类案检索”页面,点击搜索栏右侧的“高级搜索”,填入相关案情信息“事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事实认定:赠与”“事实认定:不正当关系”“案件类型:民事”“案由:赠与合同纠纷”,匹配相同情节案例。
(2)在页面上方“诉讼请求”模块,选择“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进一步缩小范围。
(3)查看左侧“地域”模块,选择“上海市”,即可查看本市范围内的3篇近似案例,即案例5-7。
在案例显示内容栏目中选择“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事实认定、引用法条、历审案件”,直接阅读案例包含的核心知识点,也可点击案例标题,查看案例全文。
值得注意的是,法信除了网站平台,还包括APP,后者能够让您突破时空限制,利用碎片化时间完成检索需求。
根据上述两个平台的检索情况,可见——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的案例1-4中,法院均判决此类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相应钱款。
在法信平台检索出的案例5、6中,法院均作出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相应钱款。案例7中,根据现有证据,不排除部分转款是给予被告的劳动报酬的可能,不足以证明当时不正当关系的存在,不排除原告夫妻串通起诉被告的可能,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怎么样,根据上述检索结果,您是不是对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返还车辆和珠宝,有了更大信心。当然也要注意,如果证据不足,原告仍然面临败诉风险(如案例7),所以赶紧有针对性地搜集证据吧!
凌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
如果您是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可以将类案检索成果提交给法官,为他们办案提供参考。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您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注意类案的识别,做好提交的案例与待决案件的匹配,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或者关联性不大,就不能算作类案,参考价值也会受到影响。
二是提交案例的裁判依据应是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依据旧法,甚至废弃法律法规、司法政策性文件的情况,这样效果失当。
三是要加强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明确规则作用的参考性案例的检索,这类案例对人民法院的参照性价值更大。
另外也想提醒当事人、律师,提交检索类案的作用更多是为法官裁判提供参考,除非是有明确约束力的,一般情况下法官还是要根据具体案情裁判,所以不要过度迷信检索出来的案例。
如果您是法官,可以在裁判时予以适用。从实践中来看,主要分为以下方面:
裁判事实的类比适用,主要是指基于相同的可类比的关键事实,对于待决案件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比如:指导性案例第181条劳动合同纠纷案就是建立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投诉中的企业义务、管理人员义务的特定场景,这属于《民法典》第1010条相关的关键事实,因此,当待决案件也涉及到该人格权保护的特定事实、特定情景时,就可以适用该类案的结论。
裁判思维的类比适用,主要是指基于可类比的裁判思维,法逻辑的应用,从而对于待决案件的审判思维产生可同样适用的法律思维的推理模式。比如:指导性案例第143条名誉权纠纷,其裁判思维就是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这是一种审判思维的拓展与逻辑演化,原本微信群的私人属性,由于系不特定人组成拓展为公共空间,从而形成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比对,这对于在未决案件中如何理解与认定个人与公共形成了裁判思维的指引。
裁判要旨的类比适用,就是通过类案所揭示的裁判要旨,解释、补充、拓展已有的法律规定,从而在待决案件中同样适用类似的裁判要旨。比如:指导性案例第113号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其裁判要旨就明确了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何种条件。这种裁判要旨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是法律具体适用的明确,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则建构,系属于“案例中法律”,已经具有了判例法的性质。
来源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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