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找律师有用吗,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

时间:2023-01-02 02:09:00来源:法律常识

庭审中如何向被告人发问,是辩护律师的一门技术,也是庭审中比较重要的环节。如何熟练并有效地运用这门技术,是每一个辩护律师都比较头痛的问题。原因各种各样,但纠问式的庭审方式和大部分的证人不出庭,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发问的水平。几乎可以说,整个司法环境让辩护律师缺乏这方面的训练和经验。

最近参加一个涉黑案件的庭审,在连续三天的发问中,笔者发现,关于辩护律师的发问,整体上还有待提高。作此文以总结,纯属技术探讨,谬误之处,以俟各刑辩大咖指正为幸。

误区一:发问?询问?讯问?

在庭审中有些辩护律师说的是询问,有些辩护律师说的是讯问。笔者认为,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应当是发问,而不是询问或者讯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准许,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误区二:总是问法律问题

刑事案件的庭审,往往事实与法律会区分很清楚,而在法庭调查阶段,发问的问题,尽量控制在事实层面。辩护律师发问的对象是被告人(笔者注:为了方便行文起见,本文章只限于被告人,不包括证人与专家证人),而大部分的被告人并没有很高的教育背景,对法律的问题也往往一知半解。如果总是围绕着法律问题对被告人发问,被告人往往手足无措,答非所问。不仅辩护律师不要问法律问题,甚至不要让被告人有机会进行解释,只容许他说事实,而不是意见。在本涉黑案件中,有辩护律师就问:你觉得我的当事人某某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吗?

误区三:发问前铺垫太多

笔者注意到,在本涉黑案件的庭审中,有辩护律师在发问前总是先铺垫,而且,每一铺垫都好几分钟甚至更长时间。笔者无意在此评论这种方式的优劣与否,笔者只是想说明的是,太多的铺垫,甚至是毫无边际的铺垫,不仅连被告人都不知道辩护律师想干嘛,甚至连审判长都云里雾里,不知辩护人意欲何为。在欧美,可以问一些背景问题,也必须问一些背景问题,让陪审员容易进入那个情境。我们的庭审,与欧美有异,更多时候,法官更喜欢直接、简单的发问方式,尽管这种方式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

误区四:一次问太多问题

简短、清晰,是辩护律师发问时应当做到的基本原则。如果一次问太多问题,往往被告人不知道如何回答,甚至在回答辩护律师最后一个问题的时候,前面的几个问题都忘记了,或者,被告人会把那天发生的事情一五一十无边际地述说,往往会被审判长打断。试图通过一次问太多问题来了解案情,往往会十分糟糕。发问的问题尽量简短,一次只问一个问题,简单而具体,让被告人的回答也尽量简单,才是辩护律师应当努力做到的。

误区五:语速太快,声音太响

有些辩护律师在发问的过程中,语速过快、声音过响,如同质问一般,特别是被告人面对着不是自己的辩护律师发问,这会让被告人反感。大部分的被告人,可能一辈子就这么一次来到法庭,无疑会紧张,当我们在向他发问的时候,语速太快,声音太响,可能会让被告人产生一种抵触的心理。如果是这样,那么这种发问几乎是失败的,因为我们辩护律师往往得不到我们想要的答案。在向被告人发问时,仪态、礼貌和良好的态度,往往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发问是否配合。

误区六:诱导性发问

诱导性发问,是本涉黑案件严重存在的问题,不仅辩护律师存在,公诉人也存在,在庭审过程中,因为诱导性发问的问题,还导致了辩审的一次小小冲突。诱导性发问,往往指没有事实基础或根据,故意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会误导法庭,违反律师专业操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5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误区七:问过于开放性问题

辩护律师的发问,应当是可控的,这种可控,是律师在发问之前,就应当知道被告人会如何回答,而被告人无论如何回答,都不应当脱离辩护律师掌握的范围。不要问连自己都不知道答案的问题,甚至,我们可以看到,在欧美的法庭上,开始十分钟,辩护律师的问题都会让他的证人(被告人)回答都是“是”。虽然我们的庭审并没有严格区分控方证人、辩方证人等等,但是,辩护律师的发问,主要还是应当以封闭性的问题为主,避免问太多的开放性问题。每个被告人的回答,会受到情绪、背景、环境、知识差异等影响,问太多的开放性问题,答案往往到最后脱离你的可控之范围。如在涉黑案件中,笔者发现,某被告人被众多辩护律师连续问了一个下午,以至于到了最后,被告人不管辩护律师问什么问题,都是随便乱答,以求快速离场。

误区八:问太抽象的问题

辩护律师发问的问题应当明确,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问题和得到模棱两可的答案。辩护律师的任务是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如果问的问题过于抽象,或者让法庭得到的答案过于模糊,其实并不利于解决问题。过于抽象的问题,类似开放性的问题又有别于开放性问题,被告人会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当辩护律师的问题让被告人有很大发挥空间,很大可能得到的答案,会超出可控的范围。在本涉黑案件中,笔者就注意到有辩护律师问的问题就过于抽象。如:你认为被告人某某是怎样的一个人?

误区九:没有关联性的发问

辩护律师在发问的时候,应当带着某些目的,这些目的应当与辩护主题相关联,甚至是紧扣主题,增强辩护效果。发问的目标是动摇控方的证据和证人(可信度),即证据的可采性,方法不外乎常识和逻辑。但在涉黑案件辩护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不少辩护律师没有紧扣辩护主题而被审判长予以制止。清楚了解同意什么,不同意什么,承认什么,不承认什么,这是发问的前提。这需要辩护律师开庭前向自己当事人了解案情的每一个细节。

误区十:没条理的发问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不仅要懂得提出有效的问题,做到准确而有用的发问,还要懂得如何有条理地提出问题,这种有条理的问题,是通俗易懂的(避免特别专业的法言法语),最好按照时间顺序有层次有步骤发问,被告人不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后就能回答的问题,否则,被告人的回答会与辩护律师所设计的问题有偏差,往往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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