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3:01:45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赵艺慧
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常铮
在律政剧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律师去看守所或者监狱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了解案件事实,推进案件办理进度。所以,有效的会见、通信权是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的重要权利之一。
今天,我们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具体如下:
第1, 如果辩护人是律师,那么可以直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如果辩护人是其他身份,那么则需要事先经过法院、检察院许可才能进行会见、通信。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刑事案件对于一般身份辩护人的此项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制。虽然律师会见、通信不需要法院、检察院的同意,但是其在会见的时候需要带好“三证”,即: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2, 会见由看守所安排,安排时间不超过 48小时。同时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地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也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虽然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对于会见的次数和时间问题,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地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一般不限制会见时间和次数。
第3,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地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第4, 对于会见人数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2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2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第5,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3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第6, 当然,对于特殊案件,会见权行使也会受到限制,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此类案件受限仅限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的会见权是不得被限制的。
第7, 核实证据: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不可以。这个规定主要考虑侦查阶段证据还不够稳定,容易影响案件的动向。
第8, 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第9, 制作会见笔录:律师会见,可以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第10, 翻译随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3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第11, 关于通信权的问题: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是如果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第12, 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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