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2:43:11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本市的交通事故进行了开庭审理。事故发生到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多的时间了,回忆起来仍然令人触目惊心。相信经过法庭公正的审理,一定能让遇难者得以安息。目前案件仍然处于审理中,大家可以用法律的思维猜测下,案发的司机会被判死刑吗?
一、案发经过
2019年10月20日上午9点,驾驶人陈立伟以每小时35~37km的速度行驶在大渡河路,与电动车发生轻微的碰撞。可是驾驶员并没有立即停车,而是继续加速并多次变道逃逸。此时的车速已经提高至每小时121km,冲过已经是红灯的路口,又再次与小汽车和自行车发生碰撞,但仍然没有停止的意思,继续驾车逃窜。在这过程中速度达到161km每小时。最终造成五人死亡,七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二、驾驶人被控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庭审的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陈立伟提出的控告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出3个问题大家思考下。
1、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释: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简而言之:在刑法中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都是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只要施行了和这几种相同性质的行为即构成了上述的罪名。
所以上述的案件中,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闹市区故意横冲直撞,造成多人死伤,后果严重,驾驶的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
2、 驾驶人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
解释: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受伤和死亡以及财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的犯罪,主观上是过失,这也是和上述罪名最大的不同。在案件中,驾驶人驾驶车辆在路口加速行驶逃窜很明显是故意的行为。
留给大家一个问题,为什么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呢?有知道的朋友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3、 如果罪名成立,是否会被判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在上述的案件中,驾驶人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仍然在闹市区高速的行驶,甚至没有任何的制动行为,5人死亡,7人受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另外根据警方的调查,驾驶人属于累犯,有加重处罚的情形。所以综上所述驾驶人极大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生活无非是那些小事,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本质看法律。再一次给各位驾驶人敲响警钟,珍爱生命,遵纪守法,文明出行。遇到交通事故积极处理,与死刑之间的差距有时候只是一脚油门。